搜索
浏览量

TS-客运索道安装维修许可证

没有此类产品
详情介绍
TS-客运索道安装维修许可证
 
 

G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 标 准

GB  12352——2007

代替 GB 12352——1990,GB/T 13676~13678——1992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Satety code for passengers aerial ropeways

2007—06—08 发布                            2007—08—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目         次

前言………………………………………………………………………………………………………………  3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一般规定. 5

3.1  线路. 5

3.2  运行速度. 8

3.3  运载工具的最小间隔时间. 9

3.4  车厢有效面积和允许载客人数. 10

3.5  钢丝绳在支架鞍座上、托(压)索轮上的安全性. 10

3.6  线路计算和钢丝绳计算的作用力. 11

3.7  救援. 13

3.8  质量保证. 13

4  钢丝绳. 14

4.1  钢丝绳的选用原则. 14

4.2  钢丝绳参数的确定. 14

4.3  钢丝绳末端固定. 16

4.4  钢丝绳的检验. 16

4.5  钢丝绳的报废. 16

5  站内机械设备. 18

5.1  驱动装置. 18

5.2  绳轮. 20

5.3  传动轴、转轴及心轴. 21

5.4  张紧装置. 21

5.5  脱开器、挂结器. 22

5.6  加速装置和减速装置. 22

5.7  控制车辆间距的阻车器. 22

5.8  车辆的开门和关门装置. 22

5.9  位置指示器. 22

5.10  车辆导向装置. 23

5.11  缓冲器. 23

5.12  支索器. 23

6  站房. 23

6.1  一般规定. 23

6.2  站台. 24

7 线路设施. 24

7.1 支架及基础. 24

7.2 支架上的设备. 25

8  运载工具. 27

8.1  一般规定. 27

8.2  计算. 27

8.3  固定抱索器和脱挂抱索器. 28

8.4  运行小车. 29

8.5  客车制动器. 29

8.6  吊厢. 30

8.7  往复式索道车厢. 30

8.8  车厢门. 30

8.9  吊架. 30

8.10  吊椅. 31

8.11  救援车辆. 31

9  电气设备. 31

9.1  一般规定. 31

9.2  电气拖动装置. 32

9.3  控制. 32

9.4  安全电路. 33

9.5  信号装置. 34

9.6  测试. 34

9.7  通讯. 34

9.8  防雷和接地. 35

10  安装. 35

10.1  一般规定. 35

10.2  钢结构和线路设备的安装. 36

10.3  钢丝绳的安装. 37

10.4  站内设备的安装. 38

11  试车. 41

11.1  一般规定. 41

11.2  无负荷试车. 41

11.3  负荷试车. 41

12  运营. 42

12.1  人员及任务. 42

12.2  运行. 44

12.3  维护. 44

13  标志. 46

13.1  道路交通标志. 46

13.2  道路交通标线. 46

13.3  航空障碍标志. 46

13.4  吊椅索道特殊提示. 46

 

 

 

前    言

本标准的第1章、第2章、第3章3.1.3.1、3.1.3.3、3.7.1.2、第4章4.1.4、第5章5.1.3、第6章、第7章7.1.5、7.1.7、7.2.6、第8章8.2.1、8.5.5、8.7.4、第9章9.1.3、9.5.3、9.8.2~9.8.4、第10章10.1.4、10.1.6、10.2.3、第11章11.3.1.2、第十二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2352——1990《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T13676-1992《双线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设计规范》、GB/T13677——1992《单线固定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设计规范》和GB/T13678——1992《单线脱挂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设计规范》。

本标准与GB12352——1990、GB/T13676-1992、GB/T13677——1992、GB/T13678——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GB12352——1990、GB/T13676-1992、GB/T13677——1992、GB/T13678——1992相关的内容进行整合,分别归纳在本标准相应的章节内,并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对跨距长度的要求(见3.1.3);

——修改了索距允许偏差(见3.1.5);

——修改了允许最大的离地高度(见3.1.7);

——修改了运载工具在线路上及站内的最大运行速度(见3.2);

——修改了车厢有效面积和允许载客人数(见3.4);

——钢丝绳在支架鞍座上、托(压)索轮上的安全性增加了防止脱索的安全条款(见3.5.1、3.5.2);

——修改了线路计算和钢丝绳计算时的有效载荷(见3.6.1.2);

——增加了对动态作用力的规定(见3.6.2);

——增加了对摩擦系数的规定(见3.6.3);

——对风载荷进行了修改(见3.6.4);

——增加了对雪载荷、冰载荷计算的规定(见3.6.5);

——增加了对垂直救援及水平救援的要求(见3.7.2、3.7.3);

——增加了对设备质量保证的要求(见3.8);

——对钢丝绳抗拉安全系数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救护索、信号索和锚拉索抗拉安全系数的规定(见4.2.1);

——对横向载荷和轮压的关系进行了修改(见4.2.2);

——增加了救护索绳轮直径与绳径比的要求(见4.2.3);

——增加了对钢丝绳报废的规定(见4.5);

——对驱动轮上力的传递增加了验算惯性力的有关要求,修改了校核防滑力的方式(见5.1.5);

——增加了对绳轮、轴、张紧装置等设计安全系数及结构上有关要求的规定(见5.2~5.4);

——增加了对脱开器、挂结器、加速装置和减速装置、阻车器、开关门装置、位置指示器、缓冲器、支索器的最基本的安全要求(见5.5~5.12);

——增加了站房通道及上车区装设上车皮带的安全要求(见6.1.9、6.2.2);

——增加了支架顶部允许变形的规定(见7.1.5);

——增加了支架及基础设计工作寿命的规定(家7.1.7);

——增加了对托(压)索轮组结构上的要求(见7.2.3);

——增加了检修平台结构设计及计算应考虑的要求(见7.2.6);

——增加了对运载工具进行计算的要求(见8.2.1、8.2.2);

——增加了往复式客运索道不装设客车制动器的有关规定(见8.5.1);

——对客车制动器的制动力要求进行了修改(见8.5.4);

——增加了对吊厢、车厢门、吊架、吊椅结构上的要求(见8.6~8.10);

——增加了对电源供电电压、频率的要求(见9.1.3);

——增加了安装维修开关(安全开关)的要求(见9.1.8);

——增加了对电气拖动装置及控制装置的最基本的安全要求(见9.2、9.2);

——增加了对操作和显示信号选用颜色的要求(见9.5.3);

——增加了进行人工测试的要求(见9.8.2~9.8.4);

——增加了对安装和试车的安全要求(见10、11章);

——增加了每日检查、每月检查、每年检查内容的要求(见12.2.3、12.3.1、12.3.2);

——增加了抱索器检查、无客车制动器往复式索道维护及承载索窜位的要求(见12.3.3、12.3.5、12.3.6);

——增加了航空障碍物标志,吊椅索道特殊提示的内容(见13.3、13.4)。

本标准由全国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张海乔、张宏、刘旭升、缪琴、黄鹏智、黄越峰、樊俊宏、杜俊明、刘京本、王旭、李刚、温新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2352——1990;

——GB/T13676-1992;

­——GB/T13677——1992;   

——GB/T13678——1992。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和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运索道、拖牵索道、非公用客运索道以及矿山井下专业用途的通勤索道。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6.2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GB 188  762毫米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分类及基本尺寸

GB/T 352  密封钢丝绳

GB  8918 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9——2006,ISO 3154:1988。Stranded wire ropes for mine hoisting—Technical delivering requirements, MOD)

GB 9075  架空索道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规范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J 61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DL/T 5161.1~1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一般规定

3.1  线路

3.1.1  线路的选择

3.1.1.1  选择索道线路时,应考虑当地气候、地理条件、索道要经过的交通要道和跨越的其他建筑设施以及紧急救援的要求。

3.1.1.2  索道线路中心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应为一直线(带转角站及三角形索道例外)。

3.1.1.3  索道线路和站址应避免建在下列地区:

——当地风口,并与主导风向正交的地段上;

——有雪崩、滑坡、塌方、溶洞、风暴、海啸、洪水、火灾等危及索道安全的地区,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采取预防措施时例外;

——凡是建在军事设施附近的索道,应按照军事基地管理单位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3.1.2  最大倾角

循环客运架空索道其钢丝绳的最大倾角不得超过0.785 rad(100%)。

3.1.3  跨距长度

3.1.3.1  对于单线和双线循环式索道应避免钢丝绳跨距太大;对于往复式和脉动循环式索道应避免集中载荷太大。为此规定跨距中空载索1或空载2(根据设备类型而定)与满载索3在此跨距端部切线倾角的变化不宜大于0.15 rad(15%),同时在其他跨距内载荷情况保持不变

对于双线往复式索道每侧线路上仅有一辆车时上述规定不适用。

3.1.3.2  单线循环式脱挂抱索器架空索道邻近站房这一跨为俯角出站时,俯角(旋倾角)不得大于0.01rad(1%),跨距的长度不应小于最大制动行程的1.2倍。

3.1.3.3  对双线循环式脱挂抱索器架空索道,邻近站房这一跨的承载索应仰角出站,仰角(旋倾角)宜为0.05rad~0.1rad。

对于单线双环路索道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

3.1.4  横向净空

3.1.4.1  运载工具与支架间的净空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运载工具

支架情况

允许摆动/%

离支架距离/m

封闭式

无导向装置

35

——

封闭式无乘务员且v>5.0  m/s

有导向装置

25

——

封闭式无乘务员且v<5.0  m/s

有导向装置

20

——

封闭式有乘务员并能在车内控制停车且v>7.0  m/s

有导向装置

15

——

封闭式有乘务员并能在车内控制停车且v<7.0  m/s

有导向装置

12

——

敞开式(无乘客)

无导向装置

35

——

敞开式(有乘客)

无导向装置

20

0.5

对于双承载往复式架空索道及单线双环路架空索道,在没有导向装置的情况下,允许横向摆0.15 rad (15%),离支架的安去距离为0.3m。

3.1.4.2  往复式客运索道两客车载跨间想到允许时,同时向内侧摆动0.20 rad(20%),相遇时两客车之

间的净空不得小于1.0 m。

3.1.4.3  单侧往复允许的索道,客车向内侧摆动0.20  rad(20%)时,与另一侧牵引索水平投影的最小净空不得小于2.0 m。

3.1.4.4  对于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两吊厢(或吊椅)在跨间运行时同时向内摆动20%,相遇时两吊厢(或吊椅)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1.0 m,在进站口或出站口不应小于0.5 m。

3.1.4.5  客车与外侧障碍物的水平净空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运载工具偏摆

障碍物

净空/m

向外偏摆35%

建筑物(无人员通行)

1.5

建筑物(有人员通行)

2.5

林间通道、公路、山体

1.5

架空电力线路

按有关标准规定

注:对站房区域不受此限

                                                  

1)空载索:按要求的间隔挂有空运载工具的承载索或运载索。

2)空索:没有运载工具的承载索或运载索。

3)满载索:按要求的间隔挂有满载荷运载工具的承载索或运载索。

3.1.4.6  两条索道线路平行靠近时,其中心线的距离A应按式(1)计算:

A=0.5(K1+K2+B1+B2)+0.2(h1+h2+H)+1.5···············(1)

式中:

K1 ,K2——两条线路索距,单位为米(m);

B1 ,B2——线路上运载工具宽度,单位为米(m);

h1 ,h2——线路上运载工具高度,单位为米(m);

H——两条线路上承载索或运载索之间的最大垂直距离,m。

3.1.5  索距

3.1.5.1  在确定索距时应满足3.1.4条的有关规定。,在线路跨间的索距,还应加上线路一侧钢丝绳受运行时风压作用产生的横向偏摆量。当跨距弦长大于400 m时,按换算风载荷(见3.6.4.2)计算作用在钢丝绳的横向偏摆量。对于往复式索道在站口处不受此限。

3.1.5.2  索距的改变

通常索道的索距应保持不变,当需要改变时,应计算钢丝绳在水平面上所形成的偏斜,在没有考虑风力和动载荷影响之下,允许偏差如下:

——在任何载荷情况下钢丝绳在水平面上的张力由于偏斜而引起的水平力不应超过钢丝绳垂直力的10%;

——对双线架空索道,承载索在鞍座上形成的水平角不应超过0.005 rad(0.5%);

——对单线架空索道,运载索在托(压)索轮组上形成的水平角不应超过0.005 rad(0.5%);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较大偏斜,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运载工具安全通过支架。

3.1.6  运载工具的纵向偏摆

循环式索道运载工具在线路上及站房内纵向偏摆0.35 rad(35%)后不应触及钢丝绳;往复式索道车辆在线路上纵向偏摆不得超过0.35 rad(35%),在站内纵向偏摆0.15 rad(15%)后不应触及任何障碍物,并保证人员通行的安全距离。

3.1.7  允许最大的离地高度

架空索道实际的最大离地高度应为最不利载荷情况下,考虑地面的横向坡度后与索道运载工具的高度。允许最大的离地高度应根据运载工具型式和救护的可能加以考虑。

3.1.7.1  封闭式运载工具的架空索道

允许的线路最大离地高度不应大于45 m。对于循环式脱挂抱索器吊厢索道及脉动循环式固定抱索器吊厢索道,当局部地段每侧每跨不超过5辆吊厢时,该段的最大离地高度允许达60 m,若超过60 m,必须具备沿钢丝绳进行营救的设施。当每侧的吊厢数小于5辆时(例如双线往复式索道)最大离地高度允许超过60 m。当超过100 m时必须具备沿钢丝绳进行营救的设施。

3.1.7.2  敞开式运载工具的架空索道

对于吊椅索道允许的线路最大离地高度不应大于15 m。当索道线路每侧局部地段总长不大于200 m时,该段最大离地高度允许达20 m;当索道线路每侧局部地段总长在50 m内时,该段最大离地高度允许达25 m。

对于吊篮索道允许的线路最大离地高度不应大于25 m。当索道线路每侧局部地段总长不大于200 m时,该段最大离地高度允许达30 m;当索道线路每侧局部地段总长在50 m内时,该段最大离地高度允许达35 m。

3.1.8  至地面的最小距离

3.1.8.1  满载客车或钢丝绳的最低点与地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以下各值:

——无人通行的地区或是禁止通行的隔离地带为2 m(吊椅式索道为1 m);

——在线路下面允许行人通过的地面为3 m;

——跨越道路和公用设施的地段,见3.1.9条规定。离地最小距离也包括了积雪厚度,在站房附近由于建筑上的需要可不受此限。

3.1.8.2  在确定离地最小距离绝对值时,除以静态位置为依据外,还应加上动态时附加值,即应在下列数字中选取最大值;

——与临近支架间距的1%;

——承载索静垂度5%;

——运载索垂度的10%;

——牵引索和平衡索垂度的15%。

3.1.9  线路的立交与避让

3.1.9.1  与铁路、公路、索道、电线、通航河流等相交叉跨越或平行走向时,应彼此不干涉,在正常运行和进行维修时能够保证安全,且不会影响正常救护工作。

3.1.9.2  当索道跨越下列地区时,应遵守该部门的有关规定,索道或保护设施的最低点与地面和轨顶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跨越国家干线时应符合GB 146.2的规定。

——跨越地方铁路干线时应符合GB 188的规定。

——跨越电气管线时应符合GBJ 61的规定。在与电力线路交叉时,索道线路尽可能从电力线路下方通过,如果只能从上方通过,则在索道的下方应装设安全保护设施。

——跨越一、二级公路不应小于5.0 m;跨越三、四级公路不应小于4.5 m。

——跨越通航河流上空时,与最大洪水位(如上壅水和浪高)船只桅杆顶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 m。

——跨越居民区或耕地时离地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0 m。

——跨越建筑物时与建筑物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 m。

——跨越果林经济作物林,与林木最高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同时还应考虑修剪周期内林木生长的高度。

3.1.9.3  跨越其他索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客车的最低边缘或牵引索与下面索道的支架或其他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 m;

——牵引索在最大垂度时,与下面运载索处在最高位置时的距离不得小于3.0 m;

  ——跨越双线往复式索道时,牵引索最大垂度与空载承载索在张力增大10%时的距离不得小于  3.0 m;

    ——跨越拖牵式索道时,除了与其电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 m外,离开拖牵式索道空载钢丝绳的最高位置也不得小于3.0 m。

3.1.9.4  当通讯线路沿索道的支架架设时,其线路应位于空载钢丝绳线路的上方或位于运动钢丝绳(运载索、牵引索)增加15%的垂度下方,或运载工具线路荷载曲线的下方;当运载工具横向偏摆0.20 rad(20%)时与其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5 m。

3.2  运行速度

3.2.1  运载工具在线路上的最大允许速度不应超过表3的值。

表3

索道型式

使用条件

最大运行速度/(m/s)

双线往复式索道

车厢内有乘务员

在跨间时

12.0

过支架及在硬轨上运行时

10.0

车厢内无乘务员

在跨间时

7.0

通过支架时

单承载索

6.0

双承载索

7.0

单线往复式索道

在跨间时

6.0

通过支架时和车内无乘务员时

5.0

双线间歇循环式索道

车厢内无乘务员时

5.0

车厢内有乘务员时

7.0

双线连续循环式脱挂抱索器索道

 

6.0

单线连续循环式脱挂抱索器索道

一根运载索

6.0

二根运载索(单线双环路)

7.0

单线脉动(间歇)循环式固定抱索器索道

 

5.0

单线连续循环式固定抱索器索道

敞开式吊椅式

运送滑雪者

2.5

运送乘客

1.5

吊厢、吊篮式

1.1

           

3.2.2  运载工具在站内(上下车位置)的最大运行速度不应超过表4的值

表4

索道型式

使用条件

最大运行速度/(m/s)

循环式脱挂抱索器索道

封闭式运载工具

0.5

敞开式运载工具上车和下车时

滑雪者

1.3

人从前面上下

1.0

人从侧面上下

0.5

循环各地抱索器索道

运送滑雪者

单人座或双人座吊椅

2.5

3人座或4人座吊椅

2.3

6人座吊椅

2.0

运送乘客

单人座或两人座吊椅

1.5

大于两人座吊椅

1.2

双人座吊篮(吊厢)

1.1

大于双人座吊篮(吊厢)

1.0

脉动循环式索道

封闭式运载工具

0.5

3.2.3  对于运送滑雪者的索道,如果在乘客上下车时局部可以将速度相对降低的装置,运行更高的运行速度。对于单人座或双人座吊椅索道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8 m/s,对于3人或4人座吊椅索道不应超过2.6 m/s,对于6人座吊椅索道不应超过2.2 m/s。

3.3  运载工具的最小间隔时间

3.3.1  对于固定抱索器吊椅式索道吊椅之间的最小间隔时间位运行速度v值的倍数,用秒数来表示,见表5。

表5

索道型式

允许的最小间隔

单人乘坐

3倍运行速度且不小于5s

双人乘坐

两人同时上下时

4倍运行速度且不小于8 s

两人不同时上下时

6倍运行速度且不小于10 s

运送滑雪者

为(4+n/2)s,且不小于6 s,式中n为每个吊具座位数。

3.3.2  对于运送滑雪者的脱挂抱索器吊椅索道吊椅之间的最小间隔时间不应小于5 s。

3.3.3  对于固定抱索器两人吊厢、两人吊篮式索道,吊厢(或吊篮)之间的最小间隔时间为8倍运行速度且不小于12 s。(两人以上的吊具站台长度9V,间距12V,不小于16s)

3.3.4  对于脱挂抱索器吊厢索道,吊厢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正常制动行程的1.5倍,且不小于9 s。

3.4  车厢有效面积和允许载客人数

3.4.1  车厢有效面积

少于6人的车厢的站立面积,每人0.3m2;6人及6人以上的车厢,站立面积不得小于(0.18×n+0.4)m2(n为车厢定员)。

3.4.2  允许载客人数

3.4.2.1  循环式索道

——采用单固定式抱索器最多6人;

——采用单脱挂式抱索器最多8人。

3.4.2.2  往复式索道

车内无乘务员时,最多15人。

3.5  钢丝绳在支架鞍座上、托(压)索轮上的安全性

3.5.1  双线索道

3.5.1.1  承载索在支架鞍座上的最小载荷在下列不利情况出现时不得为负值(抬起):

——承载索最大拉力增加了40%时;

——在偏斜鞍座上(仅在站房)承载索最小拉力下降40%。

3.5.1.2  空承载索在支架鞍座上的折角不应小于0.02 rad。

3.5.1.3  支架上的承载索最小支承力不应小于相邻跨距斜长之和的一半(跨距长度见3.6.4.5条)承载索承受0.5kN/ m2 风压的向上风力。

3.5.1.4  停止运行时最小支架载荷和水平风力的合力应当作用在绳槽内。

3.5.1.5  当以匀速运动,牵引索最大张力和增加40%时,钢丝绳不得从支架上抬起。

3.5.1.6  当索道停运时,牵引索在支架托索轮组上的最小压力不得小于0.8kN/ m2 风压的向上风力。

3.5.2  单线索道

3.5.2.1  托(压)索轮支架上的最小支承力:

——匀速允许时,应按风压0.25kN/ m2 作用在邻近两跨较长跨全长空载索或空载上所受的风力的1.5倍计算最小支架载荷;

——停运时,应按风压0.8kN/ m2 作用在邻近跨弦长之和一半的空载索或空载上所产生的向上风力计算支架最小载荷。

3.5.2.2  匀速运动时,压索支架应按风压0.25kN/ m2 作用在邻近两跨较长跨全长满载索上所受的风力的1.5倍计算最小支架载荷。

3.5.2.3  在凹陷地段的托索支架上,当运载索最大张力增加40%时,运载索在托索轮组上不得出现负压力。

3.5.2.4  在压索支架上当最小张力降低20%,同时有效载荷增加25%时,运载索不得离开压索轮。

3.5.2.5  匀速运动的运载索最小轮压不得小于500 N 并满足公式(2):

A≥500+50[d—(D1—D2)]    ······················(2)

    式中:

A——最小轮压,单位为牛顿(N);

d——钢丝绳直径,单位为毫米(mm);

D1——整轮外径,单位为毫米(mm)

D2——新轮衬槽底直径,单位为毫米(mm)。

空索时式(2)的值允许减少50%。

3.5.2.6  组合式托(压)索轮组中的托(压)索轮相对运载索的最小轮压仍应根据3.5.2.5确定。

3.5.3  托(压)索轮的折角

3.5.3.1  单线索道每个托(压)索轮上的最大折角不应大于8%;

3.5.3.2  双线索道上牵引索或平衡索在每个托(压)索轮上的折角不应大于8%。

3.6  线路计算和钢丝绳计算的作用力

3.6.1  自重和有效载荷

3.6.1.1  自重

钢丝绳和运载工具的自重根据制造厂的说明。实际的重量与设计重量的偏差不应大于±3%,实际重量应与进行线路计算和钢丝绳计算所取的值相符。

3.6.1.2  有效载荷

定员15人以下时平均每人重力按740 N 计算;定员16人以上时,平均每人重力按690 N 计算;对于运送滑雪者的索道还应每人加上50 N 装备的重力。

3.6.2  动态作用力(惯性力)

3.6.2.1  启动加速度最小为0.15 m/s2 时的惯性力。

3.6.2.2  减速度为下列值时的惯性力:

——工作制动减速度最小为0.4 m/s2

——紧急制动减速度最大为1.5 m/s2

3.6.2.3  特殊情况应验证下列动态作用力:

——当设备有两根或多根牵引索时,由于一根牵引索破断引起的动态作用力;

——设备有客车制动器,当客车制动器制动之后在整个牵引索环线的动态作用力。

3.6.3  摩擦系数μzul

3.6.3.1  为了计算驱动轮传递的力(见5.1.5),应采用表6中的许用摩擦系数μzul 

表6

衬垫材料

匀速运动时的摩擦系数

启动及制动时的摩擦系数

钢绳槽或铸铁绳槽

0.07

0.07

橡胶、塑料衬垫等

0.2

0.22

软铝衬垫(布氏硬度≤500 N/mm2

0.2

0.2

3.6.3.2  线路计算时,应采用表7的阻力系数。

 

表7

设备名称

阻力系数

橡胶衬托(压)索轮

0.030

塑料衬托(压)索轮

0.020

运行小车车轮

0.020

采用滚动轴承的导向轮

0.003

采用滑动轴承的导向轮

0.010

张紧小车

0.010

承载索鞍座

0.10

带滚动轴承的承载索滚子链

0.005

带滑动轴承的承载索滚子链

0.010

3.6.4  风载荷

3.6.4.1  进行计算时,按下述风载荷乘以体型系数:

——运行时:0.25 kN/ m2

——停止运行时:0.8 kN/ m2 ,风速大于36 m/s 的地区,应按当地的风压值。

3.6.4.2  当跨距长度大于400 m时,按下式计算换算风载荷:

q ’=q

式中:

q ’——换算风载荷,单位为千牛每平方米(kN/ m2);

q ——规定风载荷(见3.6.4.1),单位为千牛每平方米(kN/ m2);

LH——换算弦长(见3.6.4.5),单位为米(m);

L——跨距弦长,单位为米(m)。

3.6.4.3  体型系数

——密封式钢丝绳:1.15;

——多股钢丝绳:1.25;

——行走机构及吊架:1.6;

——矩形车厢:1.3;

——带圆角的矩形车厢:1.3—2 r/L(r=车厢倒角半径;L=车厢长度);

——托索轮:1.6;

——圆管形支架:1.2;

——方管及轧制型材支架:2。

3.6.4.4  对于没有外罩的空吊椅,体型系数与迎风面积的乘积为0.2+0.1 n (m2);满载吊椅为          0.4+ 0.2n(m2)。其中n为每个吊椅的人数,风力的方向与吊椅运行的方向垂直。

3.6.4.5  400 m以上的跨度在计算风力时,允许采用换算弦长,见式(3):

LH=240+0.4L                 ··············(3)

式中:

LH——换算弦长,单位为米(m);

L——跨距弦长,单位为米(m)。

3.6.5  雪载荷及冰载荷

3.6.5.1  如果高度在海拔2000 m 以下,应按照公式(4)计算覆盖面上每平方米的雪载荷:

S=[1+(h0/3502]×0.4 kN/ m2 且不应小于0.9 kN/ m2   ··············(4)

式中:

S——每平方米的雪荷载,单位为千牛每平方米(kN/ m2);

h0——地勘部门所提供的海拔高度,单位为米(m)。

3.6.5.2  当该海拔爱2000 m以上,或该地区降雪量丰富时,应根据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雪载荷。

3.6.5.3  结冰的地区应考虑钢丝绳或支架上的冰载荷。冰层厚度按25 mm,容积质量按600 kg/ m2计算。

3.6.5.4  承载索计算时应考虑停运时风载和冰载同时作用:

风载荷按0.8 kN/ m2,冰载荷取3.6.5.3计算值的0.4倍。

3.7  救援

3.7.1  一般规定

3.7.1.1  所有架空索道在发生设备停车的故障时,操作负责人首先应通知并安抚乘客,优先考虑恢复运行,若不能恢复运行,应按照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对乘客的救援。

3.7.1.2  一般应在3.5h内将乘客从索道上救至安全区域。

3.7.1.3  夜间救援时,应考虑照明设施。

3.7.1.4  救援设备应有完整、清晰的使用说明。

3.7.2  垂直救援

3.7.2.1  在满足下述的条件情况下,允许采用垂直救援方式将乘客救援到地面:

——救援高度在允许的最大离地高度范围内(见3.1.7);

——地形条件适合于此种救援或进行了相应的准备工作。

3.7.2.2  垂直救援设备包括锚固点应在弦长进行适用性测试。垂直救援设备应按要求进行使用、保存、维护、检查、测试和报废,对所有替换部件或备件的可互换性进行确认。

3.7.2.3  救援设备应有完整、清晰的使用说明。

3.7.3  水平救援(沿钢丝绳进行救援)

3.7.3.1  若索道线路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够将车况直接救援到地面,则应提供全部或部分沿钢丝绳进行救援所需的设备。

3.7.3.2  相应的机械设备应作为永久设备装配到位,在救援计划中应清晰地注明合理的操作人员数量和所需要的最长时间

3.7.3.3  救援设备应该具有一个独立于主驱动的驱动系统或者具有一个可自行提供动力的车辆。

3.8  质量保证

3.8.1  索道重要受力部件的材料应有材质证明。

3.8.2  对于那些若失效或产生故障将会对安全造成危害的部件,制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3.8.2.1  应保证生产和招回的可追溯性,能够确认所使用材料的来源、各个生产阶段的相应人员,以及生产工艺文件。

3.8.2.2  所有部件的可追溯性相关技术资料应认真保存。

3.8.2.3  至少下列部件应进行无损探伤,并符合JB4730标准中的Ⅱ级要求:

——抱索器内、外抱卡;

——驱动轮、迂回轮、导向轮的轴;

——托(压)索轮组的主轴;

——绳头套筒;

——钢丝绳末端固定轴;

——托(压)索轮组入绳端铸造侧板及轮体;

——运载工具的轴及吊杆或吊架;

3.8.2.4  索道设备出厂时应按有关标准进行严格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备,严禁出厂。涉及人身安全的新设备,必须经过型式试验及鉴定合格后,才能在工程中采用。

钢丝绳

4.1  钢丝绳的选用原则

4.1.1  钢丝绳应符合GB 8918、GB/T 352的要求。

4.1.2  承载索应采用整根的,且全部由钢丝捻至而成的密封型钢丝绳,不应采用敞开式螺旋型和有任何类型纤维芯的钢丝绳作承载索。

4.1.3  牵引索、平衡索、运载索应选用线接触、面接触、同向捻带纤维芯的股式结构钢丝绳,在有腐蚀环境中推荐选用镀锌钢丝绳。

4.1.4  张紧索应采用挠性好耐弯曲的钢丝绳,不宜采用多层的钢丝绳。按4.2.3条款中规定用在大直径的张紧轮(或滚子链)时除外。

4.2  钢丝绳参数的确定

4.2.1  抗拉安全系数

4.2.1.1  新钢丝绳的抗拉安全系数即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与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之比,不应小于表8所列数值。

表8

钢丝绳的种类

载荷情况

安全系数

承载索

正常运行载荷

3.15

考虑了客车制动器作用力的影响

2.7

考虑了停运时风和冰的作用力

2.25

牵引索、平衡索、制动索

带客车制动器的往复式索道

4.5

没有客车制动器的往复式索道

5.4

双线循环式索道

4.5

运载索

 

4.5

张紧索a

 

5.5

救护索

封闭环线的钢丝绳(运行状态)

3.5

封闭环线的钢丝绳(停运状态)

3.0

在绞车上的钢丝绳

5.0

信号索和锚拉索

没有考虑结冰的情况

3.0

考虑结冰的情况

2.5

a    当采用两根或多根平行的张紧索时,每根张紧索的安全系数要提高20%。

4.2.1.2  承载索的最大工作拉力应包括:

——承载索张紧重锤的重力;两端锚固时应为计算起点的设计拉力,并考虑温度变化的影响;

——承载索在滚子链上或张紧索在张紧索导向轮上的阻力;

——由高差引起的承载索重力和由运载工具引起的拉力的变化;

——承载索在鞍座上的摩擦阻力。

4.2.1.3  运载索最大工作拉力应在最不利载荷情况下计入下列力值:

——张紧装置开始的初张力;

——由高差引起的运载索重力和重车重力的分力;

——各支架托(压)索轮组的阻力;

——站内各有关设备的运行阻力;

——液压张紧装置张紧力的增加值(重锤张紧装置张紧力变化范围不超过±3%可忽略不计);

——不计入索道启、制动时的惯性力。

4.2.2  横向载荷与轮压的关系

4.2.2.1  钢丝绳张紧时,其最小张力与单个车轮产生的最大横向轮压之比应大于表9所给出的值。

表9

钢丝绳类型

衬块情况

比值

承载索

带柔性衬,弹性模数等于或小于5000 N/ m m2

60

带硬衬,弹性模数大于5000 N/ m m2

80

4.2.2.2  钢丝绳张紧时,其最小张力与运载工具产生的最大横向力之比应大于表10所给出的值。

表10

钢丝绳类型

使用情况

比值

承载索

重锤张紧

10

两端锚固

8

运载索

单抱索器或双抱索器之间的间距小于2倍捻距长度

15

双抱索器之间的间距大于2倍捻距长度

12

4.2.2.3  对于双线车组往复式索道承载索最小张力应大于单辆重车重力的15倍。

4.2.3  弯挠比

根据钢丝绳的用途和支撑型式,绳轮直径D与钢丝绳公称直径d的比值不应小于表11中的值,承载索鞍座或滚子链的曲率半径R和钢丝绳工程直径d的比值不应小于表12中的值。

表11

用途

钢丝绳类型

使用场合

钢丝绳直径的倍数

最外层钢丝的倍数

承载索

密封式

锚固卷筒a

65

650 a

导向轮

130

1300 b

牵引索,平衡索和运载索

多股铰捻式

驱动轮、迂回轮、缠绕三层以下的卷筒

80~100b

800~1000

张紧索

密封式和多股铰捻式

迂回轮、导向轮

往复式

50

850

循环式

40

700

多股铰捻式

用于静止转动时(如端部套环)

迂回和转向

8

 

用于可旋转移动时

迂回和转向

20

 

缠绕卷筒

救护索

多股铰捻式

绳轮

40

 

绞车

30

 

外层丝高,当选用外层丝高为3.5 mm时,应分别为1000和1800。

对于包角为π时选用80d:包角>π或用固定抱索器时的运载索应选用100 d。

 

表12

钢丝绳用途

支撑型式

弯挠比

承载索

滚子链

90

客车通过的鞍座

300

重锤张紧端站口鞍座

250

承载索

锚固端站口鞍座

200

锚固端转向鞍座

65

安全网

鞍座

65

4.3  钢丝绳末端固定

4.3.1  末端固定连接部件的破断力应大于钢丝绳最小破断力。

4.3.2  应避免钢绳连接处附近由于钢绳的振动而产生的弯曲应力。必要时,应配备带衬的保护套筒,而且:

——衬的长度不得小于4d(d为钢丝绳公称直径);

——衬的厚度δ应为0.25d≤δ≤0.5 d,其内径与钢丝绳公称直径相等;

——应采用邵式硬度为90~95,对钢丝绳没有腐蚀,耐磨的柔性材料。

4.3.3  连接套筒的内部尺寸:

——圆锥的长度L应为5 d≤L≤7 d(d为钢丝绳公称直径);

——圆锥倾角α应为5°≤α≤9°。

4.3.4  卷筒固定装置中的卷筒和末端固定装置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卷筒直径必须符合4.2.3中的规定;

——钢绳卡的直径应小于钢丝绳直径5%,钢绳卡与钢丝绳的摩擦系数为0.13;

——钢绳卡应进行无损探伤,钢绳卡的公称直径和螺栓扭矩应有永久标记。

4.3.5  承载索的锚固

4.3.5.1  承载索采用锚固筒固定时,钢丝绳在锚固筒上缠绕的圈数不得小于3圈,锚固筒直径应符合4.2.3条的规定。

4.3.5.2  承载索的剩余张力应至少用3付夹块锚固在支座上,其中2付工作,1付备用。工作夹块和备用夹块之间应留有5 mm的观察缝。每一组夹块夹紧的滑动安全系数为3,夹块对钢丝绳的摩擦系数取0.13。

4.3.5.3  锚固筒应镶有对钢绳无腐蚀的软质材料的衬垫(例如:工程塑料、木材等)。

4.3.5.4  锚固点应能承受张紧和放松钢绳可能出现的最大允许载荷。

4.3.6  牵引索连接套筒的最大使用年限:

4.3.6.1  合金浇铸套筒的最大使用年限不得超过4年。

4.3.6.2  树脂浇铸套筒最大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如果可用无损探伤仪检查树脂浇铸套筒,则其最大使用年限可以延长到4年。

4.3.6.3  缠绕式套筒每年应打开检查1次;每3年必须重做。

4.4  钢丝绳的检验

4.4.1  客运索道用钢丝绳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第一次检查应在钢丝绳安装后的18个月内进行,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检查的基础。第二次及以后的检查周期由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决定。检查结构应做记录并归档。

4.4.2  客运索道承载索窜绳后应进行无损探伤。

4.4.3  对无客车制动器的往复式索道牵引索的检验见12.3.5。

4.5  钢丝绳的报废

4.5.1  钢丝绳的报废或局部更换由下列项目判定:

——断面的缩小值;

——断丝的局部聚集;

——绳股断裂;

——断丝的增加率。

4.5.2  金属断面的缩小

4.5.2.1  在相关长度(d的倍数)内,钢丝绳金属断面缩小量与新钢丝绳断面的比值(以百分比计)不得超过表13数值。

表13

钢丝绳结构

最大允许的金属断面缩小值

相关长度

密封钢丝绳

10

200×d

8

30×d

5

6×d

股捻钢丝绳

20

200×d

10

30×d

6

6×d

4.5.2.2  在确定金属断面缩小值时应考虑:

——断丝数;

——内部及外部的磨损;

——内部及外部的腐蚀;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

4.5.2.3  钢丝绳张紧后,测量编接处钢丝绳直径,若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应予以报废。

4.5.3  断丝数

4.5.3.1  在钢丝绳无任何其他缺陷时所允许的外部断丝数,应根据金属断面所允许的缩小及外部钢丝断面确定。

4.5.3.2  在相关长度内由于局部的硬化(马氏体构成)钢丝中出现细的发状裂纹,也应视为断丝。

4.5.3.3  如果在表13相关长度30×d 范围内由于断丝造成的断面缩小值超过最大允许断面缩小值的2/3时,就应采用无损探伤仪协助评定钢丝绳的状况。

4.5.3.4  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使钢丝绳的钢丝恶化,断丝数不得超过表14规定的值。

表14

钢丝绳结构

相关长度

交互捻

同向捻

6×d

30×d

6×d

30×d

6×7

2

4

2

3

6×19

3

6

3

4

6×36

7

14

4

7

8×19

5

10

3

5

8×36

12

24

 

 

4.5.3.5  对张紧索的报废应按以下规定:

——由于可见的外部断丝造成的最大金属断面缩小值不得超过表13数值的50%;

——在6年或18000工作小时后不考虑钢丝绳好坏都应予以报废。

4.5.4  磨损

磨损导致钢丝绳的断面缩小、强度降低,其断面缩小值不得超过表13规定的值。

4.5.5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

钢丝绳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钢丝和绳股松散、结构变更而使钢丝绳性能减弱,其断面缩小值不得超过表13及表14的数值。

4.5.6  断丝的局部聚集

4.5.6.1  密封钢丝绳(承载索)相邻异形钢丝在18d 长度内如有两处断裂,其断面缩小虽未超出表13数值也应报废。

4.5.6.2  运动索(牵引索、平衡索、运载索)在一绳股中如在6 d 的长度内有大于35%断面的断丝,应予以报废。

4.5.6.3  若钢丝绳整根绳股断裂,必须报废。

4.5.7  断丝的增加率

为了判定断丝的增加率,应仔细检查并记录断丝增加情况,找出其中规律,并以此确定钢丝绳报废或局部更换的日期。

4.5.8  固定末端处的钢丝绳

4.5.8.1  在接近合金或树脂浇铸套筒的钢丝绳断面处任何断丝或明显的腐蚀都应报废。

4.5.8.2  对于缠绕在锚固筒上的钢丝绳,断丝数造成的最大允许的金属断面缩小值不得超过表13所规定值的2倍。

未找到相应参数组,请于后台属性模板中添加
暂未实现,敬请期待
暂未实现,敬请期待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