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K10-003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部分)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部分)
第一条 为了做好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事项,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是指,以海绵钛、钛残料或其添加其他合金元素为原料,经真空熔炼得到钛及钛合金铸锭,及通过压力加工,形成钛及钛合金板、带、箔、管、棒、丝材产品的总称。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按照加工工艺与产品用途,共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具体见表1。
表1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单元及说明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
单元产品说明 |
备注 |
1 |
钛及钛合金铸锭 |
- |
适用于真空熔炼生产的钛及钛合金圆形铸锭、矩形扁锭。 |
|
2 |
钛及钛合金板、带、箔材 |
板材 |
适用于热轧或冷轧工艺生产的钛及钛合金板材与带材,及冷轧工艺生产的箔材。 |
平行原则(各产品品种为平行关系) |
带材 |
||||
箔材 |
||||
3 |
钛及钛合金管 |
无缝管 |
适用于一般工业中,采用冷轧(冷拔)、挤压法、焊接法生产的钛及钛合金管。 |
|
挤压管 |
||||
焊接管 |
||||
4 |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
无缝管 |
适用于换热器、冷凝器及各种压力容器中,采用冷轧(冷拔)、焊接法及焊接-轧制法生产的钛及钛合金管。 |
|
焊接管 |
||||
焊接-轧制管 |
||||
5 |
钛及钛合金棒、丝材 |
棒材 |
适用于锻造、挤压、轧制和拉拔工艺生产的钛及钛合金圆形和矩形棒材,及用于制造结构件、紧固件、电极材料和焊接材料等用途的圆形丝材。 |
平行原则(各产品品种为平行关系) |
丝材 |
第五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1与表2-2。
表2-1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
标准编号及名称 |
1 |
钛及钛合金铸锭 |
- |
GB/T 26060-2010 钛及钛合金铸锭 |
2 |
钛及钛合金板、带、箔材 |
板材 |
GB/T 3621-2007 钛及钛合金板材 |
带材、箔材 |
GB/T 3622-2012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
||
3 |
钛及钛合金管 |
无缝管 |
GB/T 3624-2010 钛及钛合金无缝管 |
挤压管 |
GB/T 26058-2010 钛及钛合金挤压管 |
||
焊接管 |
GB/T 26057-2010 钛及钛合金焊接管 |
||
4 |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
无缝管、焊接管、焊接-轧制管 |
GB/T 3625-2007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
5 |
钛及钛合金棒、丝材 |
棒材 |
GB/T 2965-2007 钛及钛合金棒材 |
丝材 |
GB/T 3623-2007 钛及钛合金丝 |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表2-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执行的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六条 企业申请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应提交通则要求的材料。
第七条 凡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硬件,还包括重要原材料生产、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的技术文件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4。
表3-1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类别 |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
设备名称 |
设备要求 |
备注 |
生产 设备 |
钛及钛合金铸锭 |
- |
1.熔炼炉 2.电极压制设备 3.电极焊接设备(电子束冷床炉法生产企业可不配备) |
1.熔炼炉应具有独立可视的观察系统; 2.熔炼炉应具有动态真空度、电流、电压自动监控系统。 |
|
钛及钛合金板、带、箔材 |
板材 |
1.锻造或热轧开坯设备(外购板坯企业可以不配备) 2.轧制设备 3.热处理设备 4.表面处理(碱、酸洗或表面打磨等)设备 5.矫平设备 |
1.热处理炉应有温控装置; 2.轧机应具有压下量显示、控制系统; 3.锻造机应具有压力控制和显示能力。 |
开坯工序可以委托。 |
|
带材、箔材 |
1.轧制设备 2.热处理设备 3.表面处理(碱、酸洗)设备 4.分条或剪切设备 |
1.热处理炉应有温控装置; 2.轧机应具有压下量显示、控制系统; 3.热处理炉必须有真空测量、温度自动检测系统。 |
开坯工序可以委托。 |
||
钛及钛合金管 |
无缝管 |
1.穿孔或其它制孔设备(外购管坯企业可以不配备) 2.轧(拉)设备 3.热处理设备 4.表面处理(酸洗或抛光等)设备 5.矫直设备 |
1.热处理炉应有温控装置; 2.热处理炉必须有真空测量、温度自动检测系统。 |
管坯的穿孔或其它制孔工序可以委托。 |
|
挤压管 |
1.穿孔或其它制孔设备(外购管坯企业可以不配备) 2.挤压设备 3.表面处理(酸洗或抛光等)设备 4.矫直设备 |
|
管坯的穿孔或其它制孔工序可以委托。 |
||
生产 设备 |
钛及钛合金管 |
焊接管 |
1.焊管设备 2.热处理设备 3.矫直设备 |
1.热处理炉应有温控装置; 2.热处理炉必须有真空测量、温度自动检测系统。 |
|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
无缝管 |
1.挤压或穿孔设备(外购管坯企业可以不配备) 2.轧(拉)设备 3.热处理设备 4.表面处理(酸洗或抛光等)设备 5.矫直设备 |
1.热处理炉应有温控装置; 2.热处理炉必须有真空测量、温度自动检测系统。 |
管坯的穿孔或其它制孔工序可以委托。 |
|
焊接管 |
1.焊管设备 2.热处理设备 3.矫直设备 |
1.热处理炉应有温控装置; 2.热处理炉必须有真空测量、温度自动检测系统。 |
|
||
焊接-轧制管 |
1.焊管设备 2.轧(拉)设备 3.热处理设备 4.表面处理(酸洗或抛光等)设备 5.矫直设备 |
1.热处理炉应有温控装置; 2.热处理炉必须有真空测量、温度自动检测系统。 |
|
||
钛及钛合金棒、丝材 |
棒材 |
1.锻造设备(外购棒坯企业可以不配备开坯用的锻造设备) 2.挤压或轧制或拉拔设备 3.热处理设备 4.矫直设备 5.表面处理(车、磨或酸碱洗等)设备 |
1.热处理炉应有温控装置; 2.锻造、挤压、拉拔、轧制设备应有控制速度的装置。 |
棒坯加工工序可以委托。 |
|
丝材 |
1.轧制或拉伸设备 2.热处理设备 3.表面处理(车、磨或酸碱洗等)设备(采用无氧化膜拉伸工艺生产丝材的企业可以不配备) |
1.热处理炉应有温控装置; 2.拉伸、轧制设备应有控制速度的装置。 |
|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表3-2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及条款 |
检验设备 |
检验 类别 |
1 |
钛及钛合金铸锭 |
- |
化学成分 |
GB/T 3620.1-2007 |
残料识别或 化学分析设备 |
进货检验 |
GB/T 2524-2010第3.2款 |
进货检验 出厂检验 |
|||||
GB/T 26060-2010第3.2款 |
||||||
外观质量 |
GB/T 26060-2010第3.7款 |
目视 |
出厂检验 |
|||
尺寸偏差 |
GB/T 26060-2010第3.3款 |
卷尺、软尺 |
出厂检验 |
|||
表面状况 |
GB/T 26060-2010第3.6款 |
粗糙度仪或 粗糙度对比试块 |
出厂检验 |
|||
2 |
钛及钛合金板、带、箔材 |
板材 |
化学成分 |
GB/T 3621-2007第3.2款 |
化学分析设备 |
出厂检验 |
室温力学性能 |
GB/T 3621-2007第3.4.1款 |
材料试验机 |
出厂检验 |
|||
弯曲性能 |
GB/T 3621-2007第3.5款 |
材料试验机 |
出厂检验 |
|||
外观质量 |
GB/T 3621-2007第3.6款 |
目视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尺寸偏差 |
GB/T 3621-2007第3.3款 |
千分尺、游标卡尺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带材、箔材 |
化学成分 |
GB/T 3622-2012第3.2款 |
化学分析设备 |
出厂检验 |
||
室温力学性能 |
GB/T 3622-2012第3.3.1款 |
材料试验机 |
出厂检验 |
|||
弯曲性能 |
GB/T 3622-2012第3.4款 |
材料试验机 |
出厂检验 |
|||
外观质量 |
GB/T 3622-2012第3.6款 |
目视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尺寸偏差 |
GB/T 3622-2012第3.5款 |
千分尺、游标卡尺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3 |
钛及钛合金管 |
无缝管 |
化学成分 |
GB/T 3624-2010第3.2款 |
化学分析设备 |
出厂检验 |
室温力学性能 |
GB/T 3624-2010第3.3款 |
材料试验机 |
出厂检验 |
|||
外观质量 |
GB/T 3624-2010第3.6款 |
目视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尺寸偏差 |
GB/T 3624-2010第3.5款 |
外径千分尺、壁厚千分尺、游标卡尺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挤压管 |
化学成分 |
GB/T 26058-2010第3.2款 |
化学分析设备 |
出厂检验 |
||
室温力学性能 |
GB/T 26058-2010第3.3款 |
材料试验机 |
出厂检验 |
|||
3 |
钛及钛合金管 |
挤压管 |
外观质量 |
GB/T 26058-2010第3.5款 |
目视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尺寸偏差 |
GB/T 26058-2010第3.4款 |
外径千分尺、壁厚千分尺、游标卡尺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焊接管 |
化学成分 |
GB/T 26057-2010第3.3款 |
化学分析设备 |
出厂检验 |
||
室温力学性能 |
GB/T 26057-2010第3.4款 |
材料试验机 |
出厂检验 |
|||
外观质量 |
GB/T 26057-2010第3.8款 |
目视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尺寸偏差 |
GB/T 26057-2010第3.6款 |
外径千分尺、壁厚千分尺、游标卡尺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压扁试验 |
GB/T 26057-2010第3.5.1款 |
材料试验机 |
出厂检验 |
|||
气(液)压试验 |
GB/T 26057-2010第3.5.2款 |
气(液)压试验设备 |
出厂检验 |
|||
超声波检验 |
GB/T 26057-2010第3.7款 |
超声探伤设备 |
出厂检验 |
|||
4 |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
无缝管、焊接管、焊接-轧制管 |
化学成分 |
GB/T 3625-2007第3.3款 |
化学分析设备 |
出厂检验 |
室温力学性能 |
GB/T 3625-2007第3.4款 |
材料试验机 |
出厂检验 |
|||
压扁、展平试验 |
GB/T 3625-2007第3.5.1款 |
材料试验机 |
出厂检验 |
|||
扩口试验 |
GB/T 3625-2007第3.5.2款 |
材料试验机 |
出厂检验 |
|||
液(气)压试验 |
GB/T 3625-2007第3.5.3款 |
液(气)压试验设备 |
出厂检验 |
|||
无损检测 |
GB/T 3625-2007第3.6款 |
超声或涡流探伤设备 |
出厂检验 |
|||
尺寸偏差 |
GB/T 3625-2007第3.2款 |
外径千分尺、壁厚千分尺、游标卡尺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外观质量 |
GB/T 3625-2007第3.7款 |
目视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5 |
钛及钛合金棒、丝材 |
棒材 |
化学成分 |
GB/T 2965-2007第3.2款 |
化学分析设备 |
出厂检验 |
室温力学性能 |
GB/T 2965-2007第3.3款 |
材料试验机 |
出厂检验 |
|||
外观质量 |
GB/T 2965-2007第3.9款 |
目视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尺寸偏差 |
GB/T 2965-2007第3.4款 |
千分尺、游标卡尺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5 |
钛及钛合金棒、丝材 |
棒材 |
低倍组织 |
GB/T 2965-2007第3.7款 |
目视 |
出厂检验 |
丝材 |
化学成分 |
GB/T 3623-2007第3.4款 |
化学分析设备 |
出厂检验 |
||
室温力学性能 |
GB/T 3623-2007第3.6款 |
材料试验机 |
出厂检验 |
|||
外观质量 |
GB/T 3623-2007第3.8款 |
目视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尺寸偏差 |
GB/T 3623-2007第3.5款 |
千分尺、游标卡尺 |
出厂检验 过程检验 |
|||
低倍组织 |
GB/T 3623-2007第3.7款 |
目视 |
出厂检验 |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化学分析设备包括:分光光度计或原子吸收光谱仪或原子发射光谱仪或X射线荧光光谱仪、金属中氢分析仪、金属中氧氮分析仪、金属中碳分析仪,及常规化学分析室配备的分析天平、分析器皿、马弗炉、干燥箱、电热板等辅助设备。
3.检验设备的精度或测量范围:分析天平:0.0001g;分光光度计:波长准确度优于0.5nm;光谱仪:检测测定下限优于0.01%(钛及钛合金中主元素、杂质元素含量);分析用计量器皿:优于B级;外径千分尺、壁厚千分尺、千分尺:0.01mm;游标卡尺:0.02mm;材料试验机:1级或优于1级;残料识别设备应具有标准试块;粗糙度对比试块:≤12.7μm;其余检测设备和装置应满足标准要求即可。
4.氧、氮、碳、氢元素检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表3-3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重要原材料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
重要原材料 名称 |
依据标准 或主要技术要求 |
备注 |
1 |
钛及钛合金铸锭 |
- |
海绵钛 |
GB/T 2524-2010 |
|
钛残料 |
GB/T 3620.1-2007 |
|
|||
2 |
钛及钛合金板、带、箔材 |
板材 |
板坯 |
GB/T 3621-2007 |
|
带材、箔材 |
板坯或板材 |
GB/T 3621-2007 |
|
||
3 |
钛及钛合金管 |
无缝管 |
管坯 |
GB/T 26058-2010 |
适用于轧制、拉拔管 |
挤压管 |
棒坯 |
GB/T 2965-2007 |
|
||
焊接管 |
钛带 |
YS/T 658-2007 GB/T 3622-2012 |
|
||
4 |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
无缝管 |
管坯 |
GB/T 26058-2010 |
|
GB/T 3624-2010 |
|||||
焊接管、焊接-轧制管 |
钛带 |
YS/T 658-2007 GB/T 3622-2012 |
|
||
5 |
钛及钛合金棒、丝材 |
棒材 |
棒坯 |
GB/T 2965-2007 |
|
丝材 |
棒坯或棒材 |
GB/T 2965-2007 |
|
表3-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
关键工序 |
质量控制点 |
特殊过程 |
1 |
钛及钛合金铸锭 |
- |
最终熔炼 |
真空度、电流、电压 |
熔炼 |
2 |
钛及钛合金板、带、箔材 |
板材 |
成品轧制 |
变形量 |
热处理 |
带材、箔材 |
成品轧制 |
变形量 |
热处理 |
||
3 |
钛及钛合金管 |
无缝管 |
成品轧(拉)制 |
变形量 |
热处理 |
挤压管 |
挤压 |
加热温度 |
- |
||
焊接管 |
焊接 |
焊接电流 |
焊接、热处理 |
||
4 |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
无缝管 |
成品轧(拉)制 |
变形量 |
热处理 |
焊接管 |
焊接 |
焊接电流 |
焊接、热处理 |
||
焊接-轧制管 |
焊接、轧制 |
焊接电流、变形量 |
焊接、热处理 |
||
5 |
钛及钛合金棒、丝材 |
棒材 |
成品锻造(外购棒坯的可无此工序)或挤压或轧(拉)制 |
加热温度、变形量 |
锻造、热处理 |
丝材 |
成品拉拔或轧制 |
变形量 |
热处理 |
第八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单元、增加产品品种)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
(一)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见附件1-1)。
企业获证后证书上载明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二)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
企业获证后增加生产场所、企业迁址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三)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四)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五)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见附件1-6)。
(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国家法律法规对人员资质有明确要求的应在此表中明确。
(七)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
第九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对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8)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四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做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问题。
(三)核查结论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有产品品种的按产品品种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产品单元或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该产品单元或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不合格。
第十五条 抽样规则
经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抽取样品应在受检企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抽样基数: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其基数应满足以下抽取数量:钛及钛合金铸锭不得少于3件,加工材产品不得少于20件(至少有一批次不少于10件)。
现场检查样品抽取:审查组根据企业申证产品单元,随机抽取各产品品种同一批次(同一牌号、同一熔炼炉号、同一生产方法、同一热处理炉批、同一状态、同一规格)加工材产品10件,仅申请钛及钛合金铸锭产品的抽取1件。一旦抽样完毕,不得更换。
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对封存的样品与抽样单进行核实。在受检企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上述抽取的样品进行尺寸允许偏差、表面质量检查,并填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尺寸偏差、外观(表面)质量检查记录表》(见表5-2)。
在现场检查项目合格的产品中,按表4规定的尺寸和数量抽取实验室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应进行标识、编号,填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1)。并将表5-1、表5-2、实验室检验样品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一并包装、签封,7日内由企业送达与现场检查相同的检验机构。
同时申请钛及钛合金铸锭和钛及钛合金加工材的,抽加工材,可不抽取钛及钛合金铸锭。
同时申请钛及钛合金管中的无缝管和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中的无缝管的,抽后者,可不抽取前者。同时申请钛及钛合金管中的焊接管和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中的焊接管的,抽后者,可不抽取前者。同时生产钛及钛合金挤压管与钛及钛合金无缝管的,抽后者,可不抽取前者。同时生产钛及钛合金丝中焊丝和结构件丝的,抽后者,可不抽取前者。
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3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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