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XK16-00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 一并使用。
第三条 电热毯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电热毯产品发证范围:本部分涉及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人或床进行加热的电热毯、
电热垫、电热褥垫。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器具应为Ⅱ类或Ⅲ类,Ⅲ类器具的额 定电压应不超过 24V。本实施细则划分为 3 个产品单元(详见表 1)。
表 1 电热毯产品单元及说明
序 号 |
产品单元 |
单元产品说明 |
1 |
电热毯 |
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 具,含上盖、下铺型。 |
2 |
电热垫 |
用于人体局部加热,且在每面带有发热面积不超过 0.3m2 的一块柔性 部件构成的器具,如坐垫、护腰、护膝等。 |
3 |
电热褥垫 |
用来支撑卧具,且带有加热功能的不可以任意折叠的垫型器具。 |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见表 2)
表 2 电热毯产品执行标准
产品单元 |
产品标准 |
电热毯 |
GB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8-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 |
电热垫 |
产品单元 |
产品标准 |
电热褥垫 |
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QB/T2994-2008 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 |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只需按《通则》第八条要求提交申请书和 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各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凡生产电热毯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 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施、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 3-1 至表 3-5。
表 3-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要求
序号 |
产品单元 |
设施名称 |
设施要求 |
1 |
电热毯 |
生产场地、 库房、 检验区域 |
生产场地不小于 400m2,库房不小于 300m2,有独立的 检验区域。生产场所与住宅分离,并应悬挂厂铭牌(生产 场所的场地面积是指生产场地和库房的实用面积,应在同 一厂区内,场地面积可累加计算,但应符合工序安排,工 艺流程合理。便于成品、零部件的搬运、储存,确保安全)。 |
2 |
电热垫 电热褥垫 |
生产场地、 库房、 检验区域 |
生产场地不小于 300m2,库房不小于 200m2,有独立的 检验区域。生产场所与住宅分离,并应悬挂厂铭牌(生产 场所的场地面积是指生产场地和库房的实用面积,应在同 一厂区内,场地面积可累加计算,但应符合工序安排,工 艺流程合理。便于成品、零部件的搬运、储存,确保安全)。 |
表 3-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
类别 |
产品单元 |
设备名称 |
生产设备 |
电热毯 电热褥垫 电热垫 |
穿线台(或类似原理工作台) |
缝纫设备或具有缝纫功能的裁剪设备 |
||
封装设备或手段(粘合、灌胶、焊接设备或手段 |
)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
表 3-3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
产品单元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及条款 |
检验设备 |
精度或 测量范围 |
检验类别 |
数量 |
备注 |
电热毯 电热褥垫 电热垫 |
-- |
-- |
稳压器 |
电压稳定性 应≤±3%, 频率稳定性 应≤±2% |
-- |
1 台 |
根据企 业当地 电压 状况配 备 |
输 入 功 率 和电流 |
GB4706.1 GB4706.8 第 10 章 |
电压表、电流 表或功率表或 电参数测量仪 |
精度不低于 1 级或精度 ≤±1%。 |
进货检验 出厂检验 出厂抽样 检验 |
2 台 |
|
|
泄 漏 电 流 和 电 气 强 度 |
GB4706.1 GB4706.8 第 16 章 |
耐 压 试 验 仪 ( 输出电压 0~5kV,动作 电 流 设 定 0.5 ~ 100(Ma),时间 设定 1~60s) |
电压精度≤ ±3%,动作 电流精度≤ ±5%,时间 精 度 ≤ ± 1%。 |
进货检验 出厂检验 出厂抽样 检验 |
2 台 |
检验用 试验台 应能满 足标准 的要求 |
|
泄 漏 电 流 和 电 气 强 度 |
GB4706.1 GB4706.8 第 16 章 |
泄漏电流测试 仪(量程 0~ 20mA) |
精 度 ≤ ± 3.5% |
进货检验 出厂检验 出厂抽样 检验 |
2 台 |
|
|
温升 |
GB4706.1 GB4706.8 第 11 章 |
温度记录仪 |
温度精度在 ±2℃以内 |
出厂抽样 检验 |
1 台 |
检验用 试验台 应能满 足标准 的要求 |
|
动 负 载 试 验 |
GB4706.1 GB4706.8 第 21 章 |
动负载试验机 |
砝码精度在 ±2%以内 |
出 厂抽样 检验 |
1 台 |
|
|
发 热 元 件 弯 曲 耐 久 性试验 |
GB4706.1 GB4706.8 第 21 章 |
发热元件弯曲 试验机 |
砝码精度在 ±2%以内 |
出厂抽样 检验 |
1 台 |
|
|
尺 寸 及 形 状 误 差 、 电 源 线 及 连 接 软 线 的长度 |
QB/T 2994 第 5.1、5.2 条 |
米尺 |
读数至少精 确到 1cm |
进货检验 出厂抽样 检验 |
2 把 |
|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检验项目的要 求;
2.动负载试验机应根据不同单元具备选用(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为不同的动负载试验 机);如产品与产品标准明显不适用检验设备可以不必具有。
表 3-4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
产品单元 |
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名称 |
电热毯 电热褥垫 电热垫 |
插头 |
电源线 |
|
发热元件 |
|
面料 |
|
器具控制器 |
表 3-5 电热毯产品关键工序
产品单元 |
关键工序 |
备注 |
电热毯 电热褥垫 电热垫 |
1.布线工序 2.接头工序 3.封装工序 |
1.企业根据自己生产流程及控制情况确 定上述关键工序; 2.如关键工序名称或加工方式不同,企 业也可以自行调整。 |
第八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 移、增加生产场所、增加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 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 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 1-1);
(二)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 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 (见附件 1-3);
(三)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 1-4)
(四)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 1-5)
(五)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明细表 (见附件 1-6);
(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 1-7);
(七)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 1-8);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第九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
1-1~1-8)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 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 附件 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4)。
第十三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 1-1~1-8、附件 2、附件 3 和附件 4)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 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 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
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五章 产品检验
第十五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的规定(见表 4),在企业自
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 5)。
企业应在 7 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 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网上查询自 主选择)。
表 4 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抽检样品种类 |
抽样基数 |
样品数量 |
抽样方法及要求 |
1 |
电热毯 |
电热毯 |
20 |
4 |
1.样品在企业成品库的合格品中
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 合格可以出厂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每个产品单元的产品抽取相同 型号/规格的样品。 |
2 |
电热褥垫 |
电热毯 |
20 |
2 |
|
3 |
电热垫 |
电热毯 |
20 |
4 |
表 5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 情况 |
申请单位 (盖章) |
|
||||||
生产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
样品 情况 |
产品名称 |
|
产品单元 |
|
||||
规格型号 |
|
执行标准 |
|
|||||
样品等级 |
|
出厂编号 |
|
|||||
抽样基数 |
|
生产日期 |
|
|||||
样品数量 |
|
抽样日期 |
|
|||||
抽样人员 (签字) |
1、 2、 |
企业代表 (签字) |
|
|||||
抽样 方式 |
□审查组抽样 □免实地核查企业抽样 |
|||||||
备注 |
|
|||||||
说明 |
请企业在实地核查合格后 7 日内将样品送达自主选择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
|||||||
注:1.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无论是审查组抽样还是企业抽样,均应填写此抽样单。 2.执行标准为本细则要求该产品执行的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 在申请受理之日起 7 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中表 4 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 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或选择承检单位声明寄 送所在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 6。
表 6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标准及条款 |
检验方法依据标准或条款 |
1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GB4706.8-2008 第 8 章 |
GB4706.8-2008 第 8 章 |
2 |
输入功率和电流 |
GB4706.8-2008 第 10 章 |
GB4706.8-2008 第 10 章 |
3 |
发热 |
GB4706.8-2008 第 11 章 |
GB4706.8-2008 第 11 章 |
4 |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和电气强度 |
GB4706.8-2008 第 13 章 |
GB4706.8-2008 第 13 章 |
5 |
耐潮湿 |
GB4706.8-2008 第 15 章 |
GB4706.8-2008 第 15 章 |
6 |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4706.8-2008 第 16 章 |
GB4706.8-2008 第 16 章 |
7 |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 载保护 |
GB4706.8-2008 第 17 章 |
GB4706.8-2008 第 17 章 |
8 |
非正常工作 |
GB4706.8-2008 第 19 章 |
GB4706.8-2008 第 19 章 |
9 |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GB4706.8-2008 第 20 章 |
GB4706.8-2008 第 20 章 |
10 |
机械强度 ( 不做 21.105 条 款 和 21.111.1 条款的检验) |
GB4706.8-2008 第 21 章 |
GB4706.8-2008 第 21 章 |
11 |
结构 |
GB4706.8-2008 第 22 章 |
GB4706.8-2008 第 22 章 |
12 |
内部布线 |
GB4706.8-2008 第 23 章 |
GB4706.8-2008 第 23 章 |
13 |
元件 |
GB4706.8-2008 第 24 章 |
GB4706.8-2008 第 24 章 |
14 |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
GB4706.8-2008 第 25 章 |
GB4706.8-2008 第 25 章 |
15 |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
GB4706.8-2008 第 26 章 |
GB4706.8-2008 第 26 章 |
16 |
螺钉和连接 |
GB4706.8-2008 第 28 章 |
GB4706.8-2008 第 28 章 |
17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 体绝缘 |
GB4706.8-2008 第 29 章 |
GB4706.8-2008 第 29 章 |
18 |
耐热和耐燃 |
GB4706.8-2008 第 30 章 |
GB4706.8-2008 第 30 章 |
19 |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
GB4706.8-2008 第 32 章 |
GB4706.8-2008 第 32 章 |
20 |
电磁辐射 |
QB/T2994-2008 第 5.4 条 |
QB/T2994-2008 第 6.6 条 |
第十八条 电热毯产品许可证检验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 产品检验合格。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判定产品检验不合格。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25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 告(格式见附件 6)一式三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检验报告应 由发证检验机构负责寄送。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 6 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 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 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 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一)产品单元经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产品检验合格,则证书许可范围为电热毯 产品,产品单元应按照实地核查报告及检验报告给出的单元为准,明细举例见(表 6); 反之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则产品单元不合格。
(二)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的样品全部合格,则许可范围为该产品单元 检验合格的产品;如有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许可范围不包括其单元产品,举例见(表 6)。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 6。
表 6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示例 |
产品单元 |
企业申请 内容 |
实地核查 结果 |
产品检验结果 |
确认证书产品 许可范围 |
1 |
电热毯 |
电热毯 |
电热毯单元审查合格 |
抽样样品:电热毯,检验
结论合格 |
电热毯 |
2 |
电热褥垫
电热垫 |
电热褥垫
电热垫 |
电热褥垫、电热垫单元实
地核查结论合格 |
抽样样品电热褥垫、电热
垫,检验结论合格 |
电热褥垫、
电热垫 |
3 |
电热毯 电热褥垫 |
电热毯 电热褥垫 |
电热毯、电热垫单元实地 核查结论合格 |
抽样样品:电热毯、电热 褥垫, 检 验 结 论 : 电 热 褥 垫 合 格,电热毯不合格 |
电热褥垫 |
注:1.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合格范围确定。
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3.每个单元给出的许可范围涵盖该单元的其它型号产品。
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3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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