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XK13-024
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
(汽车V带产品部分)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
(汽车V带产品部分)
第一条 为了做好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汽车V带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四条 汽车V带是汽车、拖拉机等内燃机专用于传递动力的带(见GB/T 6936.1-2008
标准)。
本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的汽车V带产品为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共划分为4个产
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汽车V带 产品单元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汽车V带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标准 |
相关标准 |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
1 |
包边V带 |
汽车V带 |
GB 12732-2008 |
带传动 汽车工业用V带及带轮 尺寸 |
GB/T 13352-2008 |
V带 带的均匀性测量中心距变化量的试验方法 |
GB/T 13490-2006 |
||||
带传动 V带和多楔带拉伸强度和伸长率试验方法 |
GB/T 3686-2014 |
||||
带传动 汽车工业用V带 疲劳试验 |
GB/T 11545-2008 |
||||
2 |
切边V带 |
汽车V带 |
GB 12732-2008 |
带传动 汽车工业用V带及带轮 尺寸 |
GB/T 13352-2008 |
V带 带的均匀性测量中心距变化量的试验方法 |
GB/T 13490-2006 |
||||
带传动 V带和多楔带拉伸强度和伸长率试验方法 |
GB/T 3686-2014 |
||||
带传动 汽车工业用V带 疲劳试验 |
GB/T 11545-2008 |
||||
3 |
汽车多楔带 |
汽车多楔带 |
GB 13552-2008 |
汽车多楔带 |
GB 13552-2008 |
4 |
汽车同步带 |
汽车同步带 |
GB 12734-2003 |
同步带传动 汽车同步带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
GB/T 10716-2012 |
汽车同步带疲劳试验方法 |
GB/T 18183-2000 |
注:标准一经修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应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按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六条 凡生产汽车V带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4。
表3-1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序号 |
产品单元 |
设施名称 |
设施要求 |
备注 |
1 |
包边V带 |
|
||
2 |
切边V带 |
成型车间、硫化车间、切割车间、打磨车间、供水、电、气、蒸汽或高温压缩空气等设施、成品库、检验室 |
满足生产和检验的要求。 |
|
3 |
汽车多楔带 |
成型车间、硫化车间、切割车间、磨楔车间、供水、电、气、蒸汽或高温压缩空气等设施、成品库、检验室 |
满足生产和检验的要求。 |
采用楔模成型硫化工艺不要求磨楔车间。 |
4 |
汽车同步带 |
成型车间、硫化车间、切割车间、供水、电、气、蒸汽或高温压缩空气等设施、成品库、检验室 |
满足生产和检验的要求。 |
|
表3-2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
序号 |
产品单元 |
类别 |
设备名称 |
设备要求 |
备注 |
1 |
包边V带 |
生产设备 |
称量设备 |
|
以购买混炼胶和胶片为原材料或委托加工混炼胶的生产企业,可不作要求。 |
炼胶设备 |
|
||||
压延装置或浸涂胶装置 |
|
胶布采取委外加工的,可不作要求。 |
|||
挤出或压型装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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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绳浸胶装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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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布裁断装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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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型装置 |
配有芯绳张力控制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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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装置 |
|
|
|||
工艺工装 |
硫化模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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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切边V带 |
生产设备 |
称量设备 |
|
以购买混炼胶和胶片为原材料或委托加工混炼胶的生产企业,可不作要求。 |
炼胶设备 |
|
||||
胶片压出装置 |
|
|
|||
压延装置或浸涂胶装置 |
|
胶布采取委外加工的,可不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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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断装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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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型装置 |
配有芯绳张力控制系统 |
|
|||
硫化装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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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模装置 |
|
|
|||
切割设备 |
|
|
|||
测长打磨设备 |
|
|
|||
工艺工装 |
硫化模具 |
|
|
||
3 |
汽车多楔带 |
生产设备 |
称量设备 |
|
以购买混炼胶和胶片为原材料或委托加工混炼胶的生产企业,可不作要求。 |
炼胶设备 |
|
||||
胶片压出装置 |
|
|
|||
压延装置或浸涂胶装置 |
|
胶布采取委外加工的,可不作要求。 |
|||
裁断装置 |
|
|
|||
成型装置 |
配有芯绳张力控制系统 |
|
|||
硫化装置 |
|
|
|||
脱模装置 |
|
|
|||
切割设备 |
|
|
|||
磨楔设备 |
|
采用楔模成型硫化工艺可不作要求。 |
|||
工艺装备 |
硫化模具 |
|
|
||
4 |
汽车同步带 |
生产设备 |
称量设备 |
|
以购买混炼胶和胶片为原材料或委托加工混炼胶的生产企业,可不作要求。 |
炼胶设备 |
|
||||
涂胶装置 |
|
胶布采取委外加工的,可不作要求。 |
|||
胶片压出装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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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筒制作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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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型装置 |
配有双芯绳张力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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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装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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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模装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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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割设备 |
|
|
|||
工艺装备 |
硫化模具 |
|
|
注: 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企业实际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等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表3-3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注:上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检验设备,企业实际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等要求。
表3-4 汽车V带产品关键工序、控制参数、特殊过程
序号 |
产品单元 |
关键工序 |
控制参数 |
特殊过程 |
1 |
包边V带 |
炼胶 |
混炼加硫温度 |
|
成型 |
成型芯绳张力 |
|
||
硫化过程 |
温度、时间、压力 |
硫化过程 |
||
2 |
切边V带 |
炼胶 |
混炼加硫温度 |
|
成型 |
成型芯绳张力 |
|
||
硫化过程 |
温度、时间、压力 |
硫化过程 |
||
3 |
汽车多楔带 |
炼胶 |
混炼加硫温度 |
|
成型 |
成型芯绳张力 |
|
||
磨楔 |
楔尺寸 |
|
||
硫化过程 |
温度、时间、压力 |
硫化过程 |
||
4 |
汽车同步带 |
炼胶 |
混炼加硫温度 |
|
成型 |
成型芯绳张力 |
|
||
切割 |
切割带胚尺寸 |
|
||
硫化过程 |
温度、时间、压力 |
硫化过程 |
第七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二)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
(三)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四)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五)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6)。
(六)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7)。
企业获证后,企业增加产品单元的,按照通则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八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九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依据《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按产品单元进行实地核查,并对本细则第七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1-7)进行核实,做好记录,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1-7、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全部条款逐一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十三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见表4)的规定实施抽样, 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样品应自抽样之日止前12个月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不同生产场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一)原则上每个申请单元抽取一个样品。
(二)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三)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表4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抽检样品种类 |
抽样基数 |
样品数量 |
抽样方法及要求 |
1 |
包边V带 |
抽取任意型号的样品代表全部型号,有效长度范围满足GB/T 11545-2008标准6.1.3条款的要求 |
不少于 60条 |
6条 |
随机抽取1个型号的包边V带样品6条,装入纸箱,在上下对缝处加贴封条,封样后寄送检验机构。 |
2 |
切边V带 |
抽取任意型号的样品代表全部型号,有效长度范围满足GB/T 11545-2008标准6.1.3条款的要求 |
不少于 60条 |
6条 |
随机抽取1个型号的切边V带样品6条,装入纸箱,在上下对缝处加贴封条,封样后寄送检验机构。 |
3 |
汽车多楔带 |
抽取型号为PK型号,任意楔数,有效长度范围为 650mm~1300mm |
不少于 60条 |
6条 |
随机抽取PK型号的汽车多楔带,由企业切割成3PK型号,抽样单(表5)的规格型号栏填写切割成3PK型号,样品为6条装入纸箱,在上下对缝处加贴封条,封样后寄送检验机构。 |
4 |
汽车同步带 |
抽取型号为ZA型号,带宽(19±0.8)mm,节线长度范围650 mm~1200 mm |
不少于140条 |
14条 |
随机抽取ZA型号的汽车同步带样品14条,共装入纸箱,在上下对缝处加贴封条,封样后寄送检验机构。 |
表5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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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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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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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情况 |
产品单元 |
|
产品品种 |
|
||||
执行标准 |
|
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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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基数 |
|
样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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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
抽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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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批号 |
|
抽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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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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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人员 (签字) |
|
企业代表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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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方式 |
o审查组抽样 o免实地核查企业抽样 o已获证单元内增加产品企业抽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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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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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审查组抽样的,请企业在实地核查合格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自主选择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2、企业抽样的,请企业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自主选择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
|||||||
注:1.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无论是审查组抽样还是企业抽样,均应填写此抽样单。
2.执行标准为该产品的现行有效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的,不进行实地核查仅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三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并自行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寄送审查组织单位。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6。
表6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
序号 |
产品单元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标准及条款 |
检验方法依据标准或条款 |
1 |
包边V带 |
拉伸强度 |
GB 12732-2008第5.3.1条款 |
GB/T 3686-2014 |
参考力伸长率 |
GB 12732-2008第5.3.1条款 |
GB/T 3686-2014 |
||
疲劳寿命 |
GB 12732-2008第5.3.4条款 |
GB/T 11545-2008 |
||
2 |
切边V带 |
拉伸强度 |
GB 12732-2008 第5.3.1条款 |
GB/T 3686-2014 |
参考力伸长率 |
GB 12732-2008第5.3.1条款 |
GB/T 3686-2014 |
||
疲劳寿命 |
GB 12732-2008第5.3.4条款 |
GB/T 11545-2008 |
||
3 |
汽车多楔带 |
拉伸强度 |
GB 13552-2008 第5.2条款 |
GB 13552-2008 第5.2条款 |
参考力伸长率 |
GB 13552-2008第5.2条款 |
GB 13552-2008 第5.2条款 |
||
疲劳寿命 |
GB 13552-2008 第5.4条款 |
GB 13552-2008 附录A |
||
4 |
汽车同步带 |
节线长极限偏差 |
GB 12734-2003 第 6条款 |
GB 12734-2003 第 6条款 |
供货状态的拉伸强度 |
GB 12734-2003 第8.2条款 |
GB/T 10716-2012第6.2条款 |
||
耐高温性的包布粘合强度 |
GB 12734-2003 第8.2条款 |
GB/T 10716-2012第6.6条款 |
||
耐高温性的芯绳粘合强度 |
GB 12734-2003 第8.2条款 |
GB/T 10716-2012第6.6条款 |
||
耐油性的带背硬度 |
GB 12734-2003 第8.2条款 |
GB/T 10716-2012第6.8条款 |
||
耐油性的齿体剪切强度 |
GB 12734-2003 第8.2条款 |
GB/T 10716-2012第6.8条款 |
||
耐水性的芯绳粘合强度 |
GB 12734-2003 第8.2条款 |
|||
耐水性的包布粘合强度 |
GB 12734-2003 第8.2条款 |
GB/T 10716-2012第6.10条款 |
||
耐臭氧性能 |
GB 12734-2003 第8.3条款 |
GB/T 10716-2012第6.9条款 |
||
疲劳寿命 |
GB 12734-2003 第8.5条款 |
GB/T 18183-2000 附录A |
第十六条 检验判定原则
经检验,许可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不合格。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二份(企业、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且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产品单元经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产品检验合格,则证书许可范围为申请产品,反之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单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
产品名称:汽车V带产品;产品单元:包边V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许可情况示例见表7。
表7 证书许可情况示例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单元 |
企业申请内容 |
实地核查结果 |
产品检验结果 |
确认证书产品许可范围 |
1 |
汽车V带 |
包边V带 |
包边V带 |
合格 |
抽样样品:型号为AV13,代表全部型号。 |
汽车V带产品:包边V带 |
注:1.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合格范围确定。
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3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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