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指由醇醚及醇醚硼酸酯等组份组成,用于机动车辆液压制动和离合系统中传递压力,使车轮实现制动,离合器实现离合作用的一种功能性液体,为非石油基制动液产品。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为1个产品单元,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企业类型见表1。
表1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企业类型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
企业类型 |
机动车辆制动液 |
HZY3 |
分为“生产型”和“分装型”两类企业。 |
HZY4 |
||
HZY5 |
||
HZY6 |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产品单元 |
产品标准 |
相关标准 |
机动车辆制动液 |
GB 12981-2012机动车辆制动液 |
GB/T 265-1988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
SH/T 0430-1992刹车液平衡回流沸点测定法 |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
第六条 凡生产和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检验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4。
表3-1 企业生产和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施
检验设施名称 |
设施要求 |
检验室 |
独立设施,布局合理,空间大小,上下水、温湿度等环境条件和功能应满足检验室相关要求。不同类型仪器设备要分区或独立空间放置,如:平衡回流沸点测定仪、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仪、高温试验箱等高温设备放置于同一区域或同一空间;低温运动粘度测定仪、低温浴等制冷设备放置于同一区域或同一空间;分析天平或电子天平、光学读数显微镜放置于满足此类仪器设备存放使用环境条件的独立空间。 |
表3-2 企业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类别 |
设备名称 |
设备要求 |
备注 |
生产设备 |
计量设备 |
精度满足计量法相关要求。 |
|
泵送设备 |
防爆安全性满足相关要求。 |
|
|
合成/调和设备 |
设备的容积和功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要求,防爆安全性满足相关要求。 |
|
|
生产工艺参数监控设备 |
温度、压力、真空度等参数监控仪器仪表的量程、分格值等参数能够满足企业生产工艺要求。 |
在企业提交申请书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增减和核查。 |
|
冷凝设备 |
设备符合企业生产工艺要求。 |
在企业提交申请书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增减和核查。 |
|
过滤设备 |
设备过滤精度满足企业生产工艺要求。 |
|
|
贮存设备 |
设备为不锈钢或塑料材质的密闭容器,容积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要求。 |
|
|
灌装设备 |
设备灌装效率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要求。 |
|
|
印码设备 |
印码效率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要求。 |
|
|
封装设备 |
封装效率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要求。 |
|
注:本表为企业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表3-3 企业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类别 |
设备名称 |
设备要求 |
分装设备 |
计量设备 |
精度满足计量法相关要求。 |
泵送设备 |
防爆安全性满足相关要求。 |
|
过滤设备 |
设备过滤精度满足企业生产工艺要求。 |
|
贮存设备 |
设备为不锈钢或塑料材质的密闭容器,容积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要求。 |
|
灌装设备 |
设备灌装效率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要求。 |
|
印码设备 |
印码效率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要求。 |
|
封装设备 |
封装效率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要求。 |
注:本表为企业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表3-4 企业生产和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及条款 |
检验设备 |
精度或 测量范围 |
1 |
平衡回流沸点 |
SH/T 0430 |
平衡回流沸点测定仪 |
3号滴点温度计: 量程0℃~300℃,分格值1℃。 |
大气压表 (空盒压力表或水银压力计) |
量程:500~1020hpa |
|||
2 |
湿平衡回流沸点 |
GB 12981-2012 附录C |
平衡回流沸点测定仪 |
1.3号滴点温度计: 量程0℃~300℃,分格值1℃; 2.5mL吸量管或5mL微量滴定管。 |
大气压表 |
量程:500~1020hpa |
|||
3 |
-40℃运动粘度 |
GB/T 265 |
低温运动粘度测定仪 |
1.恒温浴:控温精度±0.1℃; 2.温度计:量程-42℃~-38℃,分格值0.1℃; 3.品氏粘度计:按标准规定和产品特性,选择合理的毛细管内径,如:Ø2.5、Ø3.0、Ø3.5等。 |
秒表 |
分格值0.1s。 |
|||
4 |
100℃运动粘度 |
GB/T 265 |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仪 |
1.恒温浴:控温精度±0.1℃; 2.温度计:量程98℃~102℃,分格值0.1℃; 3.品氏粘度计:按标准规定和产品性能,选择合理的毛细管内径,如:Ø 0.6、Ø 0.8等。 |
秒表 |
分格值0.1s。 |
|||
5 |
pH值 |
GB 12981-2012 附录D |
酸度计 |
1.酸度计 量程:0~14、最小刻度:0.1pH单位; 2.玻璃电极/参比电极:甘汞/氯化钾饱和溶液型,或复合电极。 |
6 |
蒸发性能 |
GB 12981-2012 附录H |
分析天平或电子天平 |
最大称量范围:不小于200g,感量0.01g。 |
高温试验箱 |
1.高温试验箱 符合GB/T 11158的要求,不带鼓风,顶部有通风孔,也可以采用相对应的带有电子显示温度的高温试验箱; 2.温度计:量程0℃~150℃,分格值1℃。 |
|||
低温浴 |
1. 低温浴 可控温在-5℃±1℃,能垂直放入试样管; 2.温度计:GB-32凝点2号(内标式),或量程-60℃~60℃,分格值1℃。 |
|||
秒表 |
分格值:0.1s。 |
|||
水准仪 |
能测高温试验箱内隔板水平状态的任何水准仪。 |
|||
常规玻璃仪器 |
符合标准GB 12981-2012的要求。 |
|||
7 |
腐蚀性 |
GB 12981-2012 附录F |
高温试验箱 |
1. 高温试验箱 符合GB/T 11158的要求; 2.温度计:量程0℃~150℃,分格值1℃。 |
分析天平或电子天平 |
最大称量范围:不小于200g,感量0.1mg。 |
|||
游标卡尺 |
量程:0mm~200mm,分格值0.02mm。 |
|||
光学读数显微镜 |
量程:不少于30mm,分格值0.01mm。 |
|||
橡胶邵尔A型硬度计 |
量程:0度~100度,分格值2度。 |
|||
离心机 |
符合GB/T 8926的要求。 |
|||
丁苯橡胶(SBR)皮碗 |
符合标准GB 12981-2012的要求。 |
|||
金属试片 |
符合标准GB 12981-2012的要求。 |
|||
常规玻璃仪器 |
符合标准GB 12981-2012的要求。 |
|||
8 |
橡胶适应性 |
GB 12981-2012 附录K |
高温试验箱 |
1. 高温试验箱 符合GB/T 11158的要求; 2.温度计:量程0℃~150℃,分格值1℃,尾长可使水银球底端位于烘箱中部。 |
光学读数显微镜 |
量程:不少于30mm,分格值0.01mm。 |
|||
橡胶邵尔A型硬度计 |
量程:0度~100度,分格值2度。 |
|||
分析天平或电子天平 |
最大称量范围:不小于200g,感量0.1mg。 |
|||
丁苯橡胶(SBR)皮碗 |
符合标准GB 12981-2012的要求。 |
|||
三元乙丙橡胶(EPDM)试件 |
符合标准GB 12981-2012的要求。 |
|||
常规玻璃仪器 |
符合标准GB 12981-2012的要求。 |
注:本表为企业生产和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第七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企业类型由分装型变更为生产型、企业生产地迁移、增加生产场所、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或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企业获证后证书上载明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二) 企业生产或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
企业获证后增加生产场所、企业迁址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三)企业生产或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四)企业生产或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五)企业生产或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见附件1-6);
(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七)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
第八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九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1-8)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十四条 抽样规则
抽样原则:确认拟抽取的产品为企业成品库内,按其生产工艺要求、正式批量生产,且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次申证产品的库存成品,保证所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库按GB/T 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对申报的每个产品品种的样品进行抽样,每个产品品种样品的抽样数量为1份(不少于3kg),HZY3、HZY4和HZY5三个品种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0kg,HZY6品种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kg。抽样单见表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的规定(见表4),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
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表4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
序号 |
抽检样品种类 |
抽样基数 |
样品数量 |
抽样方法及要求 |
1 |
HZY3 |
不少于500kg |
每个产品品种样品抽样数量为1份(不少于3kg)。 |
在企业成品库按GB/T 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进行抽样。 |
2 |
HZY4 |
不少于500kg |
||
3 |
HZY5 |
不少于500kg |
||
4 |
HZY6 |
不少于200kg |
表5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
申请单位 (盖章) |
|
||||||
生产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
样品情况 |
产品名称 |
|
产品单元 |
|
||||
产品品种 |
|
执行标准 |
|
|||||
样品等级 |
|
出厂编号 |
|
|||||
抽样基数 |
|
生产日期 |
|
|||||
样品数量 |
|
抽样日期 |
|
|||||
抽样人员 (签字) |
1、 2、 |
企业代表 (签字) |
|
|||||
抽样方式 |
o审查组抽样 o免实地核查企业抽样 o已获证单元内增加产品企业抽样 |
|||||||
备注 |
|
|||||||
说明 |
请企业在实地核查合格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自主选择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
|||||||
注:1.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无论是审查组抽样还是企业抽样,均应填写此抽样单。
2.执行标准为本细则要求该产品执行的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在获证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的,均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寄送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6。
表6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标准及条款 |
检验方法依据标准或条款 |
|
1 |
外观 |
GB 12981-2012中的 4要求和试验方法 |
目测 |
|
2 |
-40℃运动粘度 |
GB/T 265 |
||
3 |
100℃运动粘度 |
GB/T 265 |
||
4 |
平衡回流沸点 |
SH/T 0430 |
||
5 |
湿平衡回流沸点 |
GB 12981-2012附录C |
||
6 |
pH值 |
GB 12981-2012附录D |
||
7 |
液体稳定性(ERBP) |
GB 12981-2012附录E |
||
8 |
腐蚀性 |
GB 12981-2012附录F |
||
9 |
低温流动性和外观 |
GB 12981-2012附录G |
||
10 |
蒸发性能 |
GB 12981-2012附录H |
||
11 |
容水性 |
GB 12981-2012附录I |
||
12 |
液体相容性 |
GB 12981-2012附录I |
||
13 |
抗氧化性 |
GB 12981-2012附录J |
||
14 |
橡胶适应性 |
GB 12981-2012附录K |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许可证检验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许可证检验全项目合格,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不合格。
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三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品种产品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品种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一)产品单元经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产品检验合格,则证书许可范围为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反之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则产品单元不合格。
(二)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产品品种的样品全部合格,则许可范围为该产品单元检验合格的所有抽样产品品种的产品;如有检验不合格产品品种的产品,许可范围不包括其产品品种的产品。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
1.产品名称:机动车辆制动液
产品明细:HZY3、HZY4、HZY5、HZY6;
企业类型:生产型。
2.产品名称:机动车辆制动液
产品明细:HZY3、HZY4、HZY5、HZY6;
企业类型:分装型。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7。
表7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示例 |
产品单元 |
企业申请内容 |
实地核查结果 |
产品检验结果 |
确认证书产品许可范围 |
1 |
机动车辆制动液 |
产品单元:机动车辆制动液 产品品种:HZY3、HZY4、HZY5、HZY6 企业类型:生产型 |
机动车辆制动液单元实地核查合格 |
HZY3、HZY4、HZY5产品品种样品检验合格,HZY6产品品种样品检验不合格。 |
产品单元:机动车辆制动液 产品品种:HZY3、HZY4、HZY5 企业类型:生产型 |
2 |
机动车辆制动液 |
产品单元:机动车辆制动液 产品品种:HZY3、HZY4、HZY5、HZY6 企业类型:分装型 |
机动车辆制动液单元实地核查合格 |
HZY3、HZY4、HZY5产品品种样品检验合格,HZY6产品品种样品检验不合格。 |
产品单元:机动车辆制动液 产品品种:HZY3、HZY4、HZY5 企业类型:分装型 |
注:1.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合格范围确定。
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3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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