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K21-004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建筑卷扬机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建筑卷扬机是在建筑和安装工程中使用的由电动机通过传动装置驱动带有钢丝绳的卷筒来实现载荷移动的机械设备。主要由电机、减速机、制动器、卷筒、机架及电控箱等部件组成。
本细则规定的建筑卷扬机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建筑卷扬机产品单元及说明
产品单元 |
单元产品说明 |
建筑卷扬机 |
建筑卷扬机主参数为额定载荷,额定载荷大的覆盖额定载荷小的。 |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建筑卷扬机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标准 |
相关标准 |
1 |
建筑卷扬机 |
GB/T 1955-2008 建筑卷扬机 JG/T 5031—1993 建筑卷扬机设计规范 |
GB/T 20118—2006 一般用途钢丝绳 |
2 |
GB/T 13306—2011 标牌 |
||
3 |
GB/T 5972—2016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
||
4 |
GB/T 10095.1—2008 圆柱齿轮精度制轮齿同侧齿面偏差的定义和允许值 |
||
5 |
GB/T 10095.2—2008 圆柱齿轮精度制径向综合面偏差与径向跳动的定义和允许值 |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凡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产品关键零部件、产品关键工序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表3-1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序号 |
产品单元 |
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名称 |
设施要求 |
备注 |
1 |
建筑卷扬机 |
整机试验架 |
载荷有效行程≥6m |
仅生产额定载荷≥80kN时,整机试验架可外协 |
2 |
砝码(试验载荷) |
±1%(精度) |
|
表3-2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
类别 |
产品单元 |
设备名称 |
设备要求 |
生产设备 |
建筑卷扬机 |
车床 |
满足取证产品生产需要 |
钻床 |
|||
锯床 |
|||
铣床 |
|||
电焊机 |
|||
工艺工装 |
建筑卷扬机 |
卷筒焊接工装 |
满足取证产品生产需要 |
底座焊接工装 |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表3-3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
序号 |
产品单元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及条款 |
检验设备 |
精度或测量范围 |
检验类别 |
1 |
建筑卷扬机 |
温升试验 |
GB/T1955-20085.3.4 |
温度计 |
±0.8℃ |
出厂检验 |
2 |
降电压起动 |
GB/T1955-20085.3.6 |
电压表 |
1.0级 |
出厂检验 |
|
3 |
噪声 |
GB/T1955-20085.3.5 |
声级计 |
2级 |
出厂检验 |
|
4 |
额定速度 |
GB/T1955-20085.3.3 |
电子秒表 |
±0.5s/d |
出厂检验 |
|
5 |
制动距离、外形尺寸等 |
GB/T1955-20085.4.3 |
钢卷尺 |
Ⅱ级 |
出厂检验 |
|
6 |
卷筒节径、钢丝绳直径等 |
GB/T1955-20086.2.1 |
游标卡尺 |
0.02 mm |
出厂检验 |
|
7 |
操作力 |
GB/T1955-2008 5.5 |
测力计 |
2.0级 |
出厂检验 |
|
8 |
电机绝缘电阻 |
GB/T1955-20085.10.3 |
兆欧表 |
500V,500MΩ |
进货检验 |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表3-4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零部件
产品单元 |
关键零部件名称 |
依据标准或主要技术要求 |
建筑卷扬机 |
如:电机、制动器、制动轮、钢丝绳、卷筒、联轴器等 |
GB/T1955-2008 |
表3-5 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
产品单元 |
关键工序 |
质量控制点 |
特殊过程 |
备注 |
建筑卷扬机 |
如:制动轮装配、卷筒制作等 |
制动轮径跳、制动瓦间隙,卷筒同轴度等 |
热处理、焊接等 |
热处理可外协 |
第七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增加生产场所、生产地址迁移、
增加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企业获证后证书上载明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二)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企业获证后增加生产场所、企业迁址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三)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四)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五)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见附件1-6);
(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七)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第八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九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1-8)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四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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