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人造板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本细则适用于人造板产品中普通胶合板( = 2 \* ROMAN II类、Ⅲ类)、刨花板(P2型)、中密度纤维板(MDF-FN REG型)、细木工板(室内型)四个单元(详见表1)。
人造板(GB/T 18259-2009,定义2.1.1)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
表1 人造板 产品单元及说明
序号 |
产品单元 |
单元产品说明 |
1 |
普通胶合板 |
GB/T 9846-2015《普通胶合板》分类的 = 2 \* ROMAN II类、 = 3 \* ROMAN III类胶合板 |
2 |
刨花板(P2型) |
GB/T 4897-2015《刨花板》分类的P2型刨花板 |
3 |
中密度纤维板(MDF-FN REG型) |
GB/T 11718-2009《中密度纤维板》分类的MDF-FN REG型中密度纤维板 |
4 |
细木工板(室内型) |
GB/T 5849-2006《细木工板》分类的室内型细木工板 |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人造板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标准 |
相关标准 |
1 |
普通胶合板( = 2 \* ROMAN II类、Ⅲ类) |
GB/T 9846-2015 普通胶合板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
2 |
刨花板(P2型) |
GB/T 4897-2015 刨花板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
3 |
中密度纤维板(MDF-FN REG型) |
GB/T 11718-2009 中密度纤维板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
4 |
细木工板(室内型) |
GB/T 5849-2006 细木工板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
第六条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规定: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企业申请以上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除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应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明示企业无2005年12月2日后新建的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无2011年3月27日后新建的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生产装置、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生产装置。
第七条 凡生产人造板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生产工艺控制,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3。
表3-1 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类别 |
产品单元 |
设备名称 |
设备要求 |
生产设备 |
普通胶合板 |
涂胶机、压机*、裁边机 |
满足设计产能 |
刨花板(P2型) |
施胶机、干燥机、铺装机、热压机*、裁边机 |
满足设计产能 |
|
中密度纤维板(MDF-FN REG型) |
热磨机、施胶机、干燥机、铺装机、热压机*、裁边机 |
满足设计产能 |
|
|
细木工板(室内型) |
涂胶设备、压机*、裁边机 |
满足设计产能 |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重大关键设备用“*”标出,企业获证后带“*”的设备发生变化,应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
表3-2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
序号 |
产品单元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及条款 |
检验设备 |
精度或 测量范围 |
备注 |
1 |
普通胶合板 |
外观质量 |
GB/T9846-2015中6.3.1 |
目测 |
—— |
不允许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 |
规格尺寸 |
GB/T9846-2015中6.1.1 |
千分尺 钢直尺 钢卷尺 金属线 |
0.01mm 0.5mm 1.0mm Φ≯0.5mm |
|||
含水率 |
GB/T9846-2015中6.3.2 |
电子天平 干燥箱 干燥器 |
0.01g 103±2℃ |
|||
胶合强度 |
GB/T9846-2015中6.3.3 |
水槽 干燥箱 游标卡尺 万能力学试验机 |
63±3℃ 0.1mm 1% |
|||
甲醛释放量 |
GB 18580-2001中6.2 |
分光光度计 干燥器 等 |
±1nm (9-11)L |
|||
2 |
刨花板(P2型) |
外观质量 |
GB/T4897-2015 中8.2.1 |
目测 |
—— |
不允许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 |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
GB/T4897-2015 中8.2.1 |
千分尺 钢直尺 钢卷尺 金属线 |
0.01mm 0.5mm 1.0mm Φ≯0.5mm |
|||
密度偏差 |
GB/T4897-2015 中7.3.1 |
游标卡尺 千分尺 电子天平 |
0.1mm 0.01mm 0.01g |
|||
含水率 |
GB/T4897-2015 中7.3.2 |
电子天平 干燥箱 干燥器 |
0.01g 103±2℃ |
|||
2h吸水厚度膨胀率 |
GB/T4897-2015 中7.3.6 |
千分尺 恒温水浴锅 |
0.01mm 20±1℃ |
|||
内胶合强度 |
GB/T4897-2015 中7.3.5 |
力学试验机 游标卡尺 |
1% 0.1mm |
|||
静曲强度 |
GB/T4897-2015 中7.3.4 |
力学试验机 游标卡尺 千分尺 |
1% 0.1mm 0.01mm |
|||
甲醛释放量 |
GB 18580-2001中6.1 |
分光光度计 穿孔萃取仪等 |
±1nm |
|||
3 |
中密度纤维板(MDF-FN REG型) |
外观质量 |
GB/T11718-2009中5.1 |
目测 |
—— |
不允许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 |
幅面尺寸及其偏差 |
GB/T11718-2009中6.1 |
千分尺 钢直尺 钢卷尺 钢角尺 金属线 塞尺 |
0.05mm 0.5mm 1.0mm 0.2mm Φ≯0.5mm 0.5mm |
|||
密度及板内密度偏差 |
GB/T11718-2009中6.3 |
游标卡尺 千分尺 电子天平 |
0.1mm 0.01mm 0.01g |
|||
含水率 |
GB/T11718-2009中6.4 |
电子天平 干燥箱 干燥器 |
0.01g 103±2℃ |
|||
吸水厚度膨胀率 |
GB/T11718-2009中6.6 |
千分尺 恒温水浴锅 |
0.01mm 20±1℃ |
|||
内结合强度 |
GB/T11718-2009中6.7 |
力学试验机 游标卡尺 |
1% 0.1mm |
|||
静曲强度 |
GB/T11718-2009中6.8 |
力学试验机 游标卡尺 千分尺 |
1% 0.02mm 0.01mm |
|||
甲醛释放量 |
GB 18580-2001中6.1 |
分光光度计 穿孔萃取仪等 |
±1nm |
|||
4 |
细木工板(室内型) |
外观质量
|
GB/T5849-2006中6.1 |
目测 |
—— |
不允许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 |
规格尺寸 |
GB/T5849-2006中6.2 |
钢卷尺 钢板尺 塞尺 细钢丝或线绳 |
1mm 0.5mm 0.05mm |
|||
含水率
|
GB/T5849-2006中6.4.3 |
电子天平 干燥箱 干燥器 |
0.01g ±1℃ |
|||
胶合强度
|
GB/T5849-2006中6.4.4 |
水槽 干燥箱 游标卡尺 万能力学试验机 |
63±3℃ 0.1mm 1% |
|||
表面胶合强度
|
GB/T5849-2006中6.4.6 |
游标卡尺 万能力学试验机 |
0.1mm 10N |
|||
浸渍剥离性能
|
GB/T5849-2006中6.4.5 |
恒温水浴锅 干燥箱 钢板尺 |
63±3℃63±3℃ 0.5mm |
|||
横向静曲强度
|
GB/T5849-2006中6.4.8 |
恒温恒湿箱 万能力学试验机 游标卡尺 钢卷尺 |
(18~25)℃;(50~70)% 10N 0.1mm 1mm |
|||
甲醛释放量 |
GB 18580-2001中6.2 |
分光光度计 干燥器 等 |
±1nm (9-11)L |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表3-3 人造板产品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
序号 |
产品单元 |
关键工序 |
质量控制点 |
特殊过程 |
1 |
普通胶合板 |
1单板分选 2单板涂胶 3热压或冷压 |
1单板质量 2涂胶量 |
热压或冷压 |
2 |
刨花板(P2型) |
1刨花干燥 2施胶 3热压 |
1刨花含水率 2施胶量 |
热压 |
3 |
中密度纤维板(MDF-FN REG型) |
1纤维干燥 2施胶 3热压 |
1纤维含水率 2施胶量 |
热压 |
4 |
细木工板(室内型) |
1单板、板芯分选 2单板涂胶 3热压或冷压 |
1单板、板芯质量 2涂胶量 |
热压或冷压 |
第八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重大设备发生变化,例如多层压机改为连续压机、企业生产地迁移、增加生产线、增加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二)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
(三)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企业获证后凡本细则表3-1中带“*”设备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四)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五)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见附件1-6);
(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七)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
第九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1-8)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十五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的规定(见表4),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
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表4 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抽检样品 |
抽样基数 |
样品数量 |
抽样方法及要求 |
1 |
普通胶合板 |
= 2 \* ROMAN II类或 = 3 \* ROMAN III类胶合板 |
≥20张 |
3张 |
随机抽样法 |
2 |
刨花板(P2型) |
P2 类 |
≥20张 |
3张 |
随机抽样法 |
3 |
中密度纤维板(MDF-FN REG型) |
MDF-FN REG |
≥20张 |
3张 |
随机抽样法 |
4 |
细木工板(室内型) |
室内用细木工板 |
≥20张 |
3张 |
随机抽样法 |
表5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
申请单位 (盖章) |
|
||||||
生产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
样品情况 |
产品名称 |
|
产品单元 |
|
||||
规格型号 |
|
执行标准 |
|
|||||
样品等级 |
|
出厂编号 |
|
|||||
抽样基数 |
|
生产日期 |
|
|||||
样品数量 |
3张 |
抽样日期 |
|
|||||
抽样人员 (签字) |
1、 2、 |
企业代表 (签字) |
|
|||||
抽样方式 |
o审查组抽样 o免实地核查企业抽样 o已获证单元内增加产品企业抽样 |
|||||||
备注 |
(与产品检验及判定相关的信息) |
|||||||
说明 |
请企业在实地核查合格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自主选择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
|||||||
注:1.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无论是审查组抽样还是企业抽样,均应填写此抽样单。
2.执行标准为本细则要求该产品执行的标准。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的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寄送人造板产品审查组织部门。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及重要度分级见表6。
表6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表(供参考)
序号 |
产品单元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依据标准 |
|
1 |
普通胶合板 |
含水率 |
GB/T9846-2015 |
GB/T9846-2015中6.3.2 |
|
胶合强度 |
GB/T9846-2015 |
GB/T9846-2015中6.3.3 |
|||
甲醛释放量 |
GB 18580-2001 |
GB 18580-2001中6.2 |
|||
2 |
刨花板(P2型) |
含水率 |
GB/T4897-2015 |
GB/T4897-2015中7.3.2 |
|
静曲强度 |
GB/T4897-2015 |
GB/T4897-2015中7.3.4 |
|||
内胶合强度(标准规定时) |
GB/T4897-2015 |
GB/T4897-2015中7.3.5 |
|||
2h吸水厚度膨胀率 |
GB/T4897-2015 |
GB/T4897-2015中7.3.6 |
|||
甲醛释放量 |
GB 18580-2001 |
GB 18580-2001中6.1 |
|||
3 |
中密度纤维板(MDF-FN REG型) |
含水率 |
GB/T11718-2009 |
GB/T11718-2009中6.4 |
|
吸水厚度膨胀率 |
GB/T11718-2009 |
GB/T11718-2009中6.6 |
|||
内结合强度 |
GB/T11718-2009 |
GB/T11718-2009中6.7 |
|||
静曲强度 |
GB/T11718-2009 |
GB/T11718-2009中6.8 |
|||
甲醛释放量 |
GB 18580-2001 |
GB 18580-2001中6.1 |
|||
4 |
细木工板(室内型) |
含水率 |
GB/T5849-2006 |
GB/T5849-2006中6.4.3 |
|
胶合强度(适用时) |
GB/T5849-2006 |
GB/T5849-2006中6.4.4 |
|||
表面胶合强度(适用时) |
GB/T5849-2006 |
GB/T5849-2006中6.4.6 |
|||
横向静曲强度 |
GB/T5849-2006 |
GB/T5849-2006中6.4.8 |
|||
甲醛释放量 |
GB 18580-2001 |
GB 18580-2001中6.2 |
第十七条 人造板产品许可证检验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判定产品检验不合格。
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三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产品单元经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产品检验合格,则证书许可范围为该产品单元,反之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
示例1:产品名称:人造板 产品明细:普通胶合板。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见表7。
表7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示例 |
产品单元 |
企业申请内容 |
实地核查结果 |
产品检验结果 |
确认证书产品许可范围 |
1 |
普通胶合板 |
普通胶合板 |
普通胶合板单元审查合格 |
抽取样品为 = 2 \* ROMAN II类和(或)Ⅲ类普通胶合板,检验结论合格 |
普通胶合板 |
2 |
刨花板(P2型) |
刨花板(P2型) |
刨花板(P2型)单元审查合格 |
抽取样品为P2型刨花板,检验结论合格 |
刨花板(P2型) |
3 |
中密度纤维板(MDF-FN REG型) |
中密度纤维板(MDF-FN REG型) |
中密度纤维板(MDF-FN REG型单元审查合格 |
抽取样品为MDF-FN REG型中密度纤维板,检验结论合格 |
中密度纤维板(MDF-FN REG型 |
4 |
细木工板(室内型) |
细木工板(室内型) |
细木工板(室内型)单元审查合格 |
抽取样品为室内型细木工板,检验结论合格 |
细木工板(室内型) |
注:1.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合格范围确定。
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第二十一条 人造板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造板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北京市颐和园后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内
邮政编码:100091
电 话:010-62888886
传 真:010-62889442
电子信箱:zj4@caf.ac.cn
联 系 人: 李阜东、付跃进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原《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1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附件1-2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附件1-3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附件1-4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生产设备表
附件1-5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检验设备表
附件1-6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关键原材料明细表明细表
附件1-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附件1-8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本清单内所有书面材料经现场实地核查确认后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企业加盖骑缝章。
附件1-1
第 页 共 页
企 业 申 请 填 写 内 容 |
|||
企业名称 |
|
填写日期 |
|
产品单元 |
|
||
工艺流程图 (企业填写) |
(以框图+箭头方式表述企业生产该产品的实际工艺流程、并以“★”在相应的框图上表示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 |
||
现场核查后填写内容 |
|||
审查组 核查确认 |
经核查,该企业生产 产品上述生产工艺流程描述与实际相符,企业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进行了识别,审查组予以确认。 |
应用说明
1. 本办法核查内容分为6大部分20条47款,应逐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程度和相关条款“备注”栏中给出的认定原则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建议改进。
2. 凡涉及到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符合性问题的,均应判为不符合。
3. 凡涉及到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关键岗位技术操作专门人员等缺失问题的,或存在系统性、区域性、严重性问题的,均应判相关条不符合。
4. 每款核查内容逐个判断,并在对应的“是”或“否”的选项框中打“√”,凡在“否”的选项框中打“√”的,均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
5.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经核查20条均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6. 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改进项汇总表》。
1 |
申请材料 |
||||
1.1 |
营业执照 |
1)申请书填写的住所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
1.经营范围是广义的概念,可按行业或大类分,只要含盖申请许可证产品即可; 2.核查内容3)~5)款,任何一款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3. 1)~2)款,若为填写错误允许勘误,此类情况不作为不符合。 |
2)实际生产地址与申请书填写的是否一致; |
o 是;o 否: |
||||
3)实际生产地址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是否一致(实际生产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住所同地址,若不同,该生产地址应工商登记或备案); |
o 是;o 否: |
||||
4)经营范围是否涵盖申请许可证产品; |
o 是;o 否: |
||||
5)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
o 是;o 否: |
||||
1.2 |
其他 |
6)企业是否有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
|
2 |
人员能力 |
||||
2.1 |
最高管理者 |
8)是否具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建议改进 |
|
9)是否具有一定的产品技术知识; |
o 是;o 否: |
||||
10)是否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o 是;o 否: |
||||
2.2 |
技术人员 |
11)是否具有相关产品专业技术知识;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建议改进 |
|
12)是否熟悉相关产品标准。 |
o 是;o 否 |
||||
2.3 |
检验人员 |
13)是否熟悉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检验人员操作均不正确,则判不符合。 (人造板产品无关于检验机构培训和资质等的国家或者行业特别规定) |
14)检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和考核,并经授权; |
o 是;o 否 |
||||
15)现场观察检验人员进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检验人员是否能够熟练操作,其操作是否符合检验规程,并正确作出判断。 |
o 是;o 否 |
||||
2.4 |
操作工人 |
16)现场核查每一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实际生产操作情况,工人是否能熟练的操作,其操作是否符合技术工艺文件的规定。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工人操作均不正确,则判不符合。 |
3 |
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 |
||||
3.1 |
基础设施 |
17)是否具备满足其生产所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1.核查内容17)和18)款,任意款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2. 建议改进选项仅适用于19)款维护和运行情形。 |
18)是否具备满足其采购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出厂检验所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
o 是;o 否: |
||||
19)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 |
o 是;o 否: |
||||
3.2 |
生产设备 |
20)企业是否具有《细则》表3-1规定、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1.核查内容20)和21)款,任意款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2. 建议改进选项仅适用于22)款。 |
21)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
o 是;o 否: |
||||
22)生产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 |
o 是;o 否: |
||||
3.3 |
检验设备 |
23)企业是否具有《细则》表3-2规定、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采购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出厂检验所需的检验仪器设备;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1.核查内容23)和24)款,任意款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2. 建议改进选项仅适用于25)和26)款维护和运行情形;
|
24)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要求。 |
o 是;o 否: |
||||
25)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
o 是;o 否: |
||||
4 |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
||||
4.1 |
产品标准 |
26)是否有《细则》表2所列的与申请取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建议改进 |
|
4.2 |
相关标准 |
27)是否有《细则》》表2所列的与申请取证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建议改进 |
|
4.3 |
标准实施 |
28)是否在其产品技术文件和生产中贯彻执行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建议改进 |
|
5 |
技术文件 |
||||
5.1 |
工艺流程 |
29)是否绘制有工艺流程图;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核查内容30)~34)款,均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
30)是否与其生产实际相吻合; |
o 是;o 否: |
||||
31)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合理; |
o 是;o 否: |
||||
32)是否标明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适用时); |
o 是;o 否: |
||||
33)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识别是否充分适宜。 |
o 是;o 否: |
||||
5.2 |
技术工艺文件 |
34) 对于本办法5.1中识别和确认的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现场核查每一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是否均编制有相关技术工艺文件。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所有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均无技术工艺文件,则判不符合。 |
35)技术工艺文件是否明确了具体的控制参数,其参数是否进行适宜的验证并正确(须贯彻执行产品标准)。 |
o 是;o 否: |
||||
5.3 |
检验文件 |
36)是否对采购重要原材料进货检验(或验证)、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作出规定。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核查内容37)和38)款均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
37)是否编制了检验规程,其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应包括检验频次、检验样品数、抽样方式、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判定及处理)。 |
o 是;o 否: |
||||
6 |
生产过程控制 |
||||
6.1 |
过程监控 |
38)是否对每一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实际生产操作情况进行监控;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核查内容39)~42)款均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
39)是否建立并保持了监控记录; |
o 是;o 否: |
||||
40)监控记录载明信息反映实际生产操作是否正确、稳定。 |
o 是;o 否: |
||||
41)如果监控发现不正确、不稳定,是否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
o 是;o 否: |
||||
6.2 |
进货检验 |
42)采购重要原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
6.3 |
过程检验 |
43)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指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
6.4 |
出厂检验 |
44)成品出厂前是否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出厂检验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
6.5 |
不合格品控制 |
45)是否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置作出明确规定。 |
o 是;o 否: |
o 符合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核查内容46)~48)款均为否,则该项为不符合。 |
46)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隔离和处置,是否有效防止不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和出厂。 |
o 是;o 否: |
||||
47)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
o 是;o 否: |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序号 |
条款号 |
不符合程度 |
事实描述 |
在选框中打“√” |
|||
|
|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
|
|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
|
|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
|
|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
|
|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
|
|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
|
|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
|
|
o 不符合 o 建议改进 |
|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共×页 第×页
产品名称 |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
规格型号 |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
受检单位 名称 |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
||
受检单位 生产地址 |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
||
样品数量 |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
送样人员 |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
样品等级 |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
到样日期 |
收到样品的日期 |
检验日期 |
|
样品描述 |
(对收到的样品基本情况作简单表述,如:样品的形状、完好程度等。) |
||
检验依据 |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 |
||
检验结论 |
(按照╳╳标准和本实施细则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
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批准: 审核: 主检:
检验数据 共×页 第×页
|
复核: 检验:
附件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变化对比表
序号 |
新版 |
旧版 |
说明 |
||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
||
|
普通胶合板 刨花板(P2型) 中密度纤维板(MDF-FN REG型) 细木工板(室内型) |
—— |
胶合板 刨花板 定向刨花板 中密度纤维板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细木工板 实木复合地板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竹地板 实木地板 |
—— |
遵循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政策要求,本着抓与消费者健康相关及抓源头产品的原则,将原有的11单元缩减为4个单元。 |
注:本实施细则新列入发证的产品,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
序号 |
产品单元(新版) |
产品标准(新版) |
产品标准(旧版) |
说明 |
|
普通胶合板 |
GB/T9846-2015 |
GB/T9846.1~9846.8-2004 |
未涉及检测方法的明显变化 |
|
刨花板 |
GB/T4897-2015 |
GB/T4897.1~4897.7-2003 |
未涉及检测方法的明显变化 |
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307室
友情链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 | 中国行业信息网 | 江苏特检院 |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计量司 | 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浙江省技术监督局 |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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