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K05-006
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轴承钢材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产品定义:轴承钢材产品是制造滚动轴承的滚珠、滚柱、内圈、外圈所用的合金钢,具有高疲劳强度和耐磨性、纯洁度和组织均匀性(GB/T20566-2006《钢及合金术语》)。
产品范围:本细则发证的轴承钢材产品涵盖热轧、冷拔(轧)和锻造多种生产方式,产品形态包括圆钢、盘条、钢管和钢丝,本细则发证不包括轴承钢材产品半成品,如:连铸坯、锻坯和穿孔荒管等。
单元划分:根据轴承钢材产品的不同生产工艺和特性,轴承钢材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见表1),轴承钢圆钢及盘条、轴承钢钢管、轴承钢钢丝。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是通过热轧或锻造或冷拉方式加工而成,通常用来直接制造滚动轴承零件或用作生产轴承钢钢管和轴承钢钢丝产品的原材料。
轴承钢钢管是通过热轧或冷拔(轧)方式加工而成,通常用来制造轴承套圈等。
轴承钢钢丝是通过冷拔方式加工而成,通常用来制造轴承滚珠和滚柱等。
表1 轴承钢材产品单元及说明
序号 |
产品单元 |
生产方式 |
1 |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 |
热轧、锻造、冷拉 |
2 |
轴承钢钢管 |
热轧、冷拔(轧) |
3 |
轴承钢钢丝 |
冷拉 |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轴承钢材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
第六条 企业申请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除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1)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规定,对于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2)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
(3)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的要求,限制类和淘汰类落后装备(见表3)。
表3 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落后装备明细表
限制类 |
|
1 |
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 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
2 |
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 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
淘汰类 |
|
1 |
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
2 |
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
3 |
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
4 |
化铁炼钢 |
5 |
复二重线材轧机 |
6 |
横列式线材轧机 |
7 |
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
8 |
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
9 |
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
10 |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
(二)凡含炼钢工序且生产轴承钢材的企业(包括新申请企业、到期换证、炼钢产能变化需要重新取证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文)、《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的要求,应提供以下材料(见表4)。
表4 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明细表
序号 |
项目类型 |
提供材料 |
|
1 |
违规新建项目 |
不予受理 |
|
2 |
已建成违规项目 |
1 |
项目备案手续 |
2 |
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意见复印件或 国家产业政策部门发布的清理整顿意见名单复印件 |
||
3 |
异地搬迁项目 |
省级产业政策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具的有关符合性证明 |
|
4 |
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
省级产业政策部门出具的有关符合性证明和备案手续复印件 |
注:本表内所有文件中的企业名称应具可追溯性和一致性。
第七条 凡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和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具体要求见表5-1至表5-5。
表5-1 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序号 |
产品单元 |
设施名称 |
设施要求 |
1 |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轴承钢钢管、轴承钢钢丝 |
原材料库 |
原材料应尽量放置在室内,如露天堆放,应有必要的防护设施。原材料库应具备必要的支垫条件,保证原材料与土壤等腐蚀介质相隔离,具备实施定置定位管理的设施。 |
炼钢车间(适用时) |
产品应在室内制造。车间应整洁明亮,布局合理,道路通畅。车间应具备必要的吊装设备,具备工装模具存放设施,必要的消防和除尘设施,设备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
||
轧钢车间 |
产品应在室内制造。车间应整洁明亮,布局合理,道路通畅。车间应具备必要的吊装设备,具备工装模具存放设施,具备必要的消防和通风设施,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成品检验台架应具备足够的照明亮度,酸洗磷化车间应与其它车间隔离。 |
||
成品库 |
成品应尽量放置在室内,如露天堆放,应有必要的防护设施。成品库应具备必要的支垫设施,保证产品与土壤等腐蚀介质相隔离,具备实施定置定位管理的设施。 |
||
检验室 |
检验应在室内进行,应整洁明亮,布局合理,温度、湿度等应满足试验条件的要求。检验室应具备试验用试剂、试块的保存设施,具备试样存放设施,具备固定试验用气瓶的装置和必要的消防和通风设施。 |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可与上述设施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施的要求。
2.企业除具备以上基础设施外,还应具备必需的水、电、气等供应的基础设施设备。
表5-2 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
产品单元 |
设备名称 |
备注 |
1 |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 |
炼钢设备:电弧炉或转炉*、精炼装置、真空脱气装置、连铸或模铸设备,电渣重熔设备(适用申请YB4100和YB4101标准时)。 |
|
轧钢设备:加热炉、热轧设备*。 |
适用于热轧生产方式 |
||
轧钢设备:加热炉、锻造设备。 |
适用于锻造生产方式。 |
||
轧钢设备:冷拉设备。 |
适用于冷拉生产方式。 |
||
精整设备:矫直设备、修磨设备、剥皮设备。 |
|
||
|
|||
2 |
轴承钢钢管 |
炼钢设备:电弧炉或转炉*、精炼装置、真空脱气装置、连铸或模铸设备。 |
|
轧钢设备:酸洗磷化设备、热轧设备*。 |
适用于热轧生产方式 |
||
荒管生产设备:断料设备、加热炉、穿孔设备。 |
适用于申请冷拔(轧)生产方式。 |
||
轧钢设备:酸洗磷化设备、冷拉(轧)设备。 |
|||
精整设备:矫直设备、修磨设备、剥皮设备。 |
|
||
热处理设备(具备温度自动记录装置)。 |
|
||
3 |
轴承钢钢丝 |
炼钢设备:电弧炉或转炉*、精炼装置、真空脱气装置、模铸设备。 |
|
轧钢设备:冷拉设备。 |
|
||
精整设备:矫直设备。 |
|
||
热处理设备(具备温度自动记录装置)。 |
|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标注“*”的为重大关键设备 ,企业获证后带“*”的设备发生变化,应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
3.企业申报的工序不含炼钢时,可以不具备炼钢设备;企业应具备与申报产品相适用的精整设备和热处理设备。
表5-3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本表是产品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同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以标准中相应规定为准。
3.申报产品不含炼钢工序时、申报YB4101-1998《铁路货车滚动轴承用冷拉轴承钢》和
YB4100-1998《铁路货车滚动轴承用渗碳轴承钢》产品标准时可以不具备氧含量分析设备。
表5-4 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重要原材料
序号 |
产品单元 |
重要原材料名称 |
依据标准 |
1 |
轴承钢钢管 |
轴承钢圆钢 |
GB/T 18254-2002《高碳铬轴承钢》 |
2 |
轴承钢钢丝 |
轴承钢盘条 |
GB/T 18254-2002《高碳铬轴承钢》 |
表5-5 轴承钢材产品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
序号 |
产品单元 |
关键工序 |
质量控制点 |
特殊过程 |
1 |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 |
炼钢工序 轧钢工序 |
冶炼工艺参数 轧钢工艺参数 热处理工艺参数 |
热处理 |
2 |
轴承钢钢管 |
炼钢工序 轧钢工序 |
冶炼工艺参数 轧钢工艺参数 热处理工艺参数 |
热处理 |
3 |
轴承钢钢丝 |
炼钢工序 |
冶炼工艺参数 热处理工艺参数 |
热处理 |
注:申报产品不含炼钢工序和热处理工序时,可以不对炼钢和热护理工序进行控制。
第八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新建生产线、关键生产设备和生产方式变化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
(一)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二)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
(三)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企业获证后凡本细则表5-2中带“*”设备发生变化的,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四)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五)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见附件1-6);
(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七)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
第九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1-8)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四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十五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按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的规定(见表6)和检验样品编号和加工要求的规定(见附件5)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7)。
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表6 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抽检样品种类 |
样品数量 |
抽样方法及要求 |
1 |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 |
申报范围内任意产品。 |
2批次,每批次12支(盘)产品。 |
1.审查人员应在企业生产厂或成品库内随机抽取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 2.审查人员应现场监督企业按照附件5的要求切取、封装样品。 |
2 |
轴承钢钢管 |
申报范围内任意产品。 |
2批次,每批次12支产品。 |
|
3 |
轴承钢钢丝 |
申报范围内任意产品。 |
2批次,每批次15支(盘)产品。 |
注:1.同产品单元内应按照不同产品标准、生产方式抽取样品,热轧生产方式应按照不同生产线抽取样品,不同生产场所应分别抽取样品。
2.试制的产品规格直径大于100mm以上的,企业可以仅试制6支产品以满足产品标准初验样的基本要求,产品初验不合格即按产品不合格处理。
表7 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
申请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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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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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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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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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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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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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情况 |
产品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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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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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mm) |
|
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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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号 |
|
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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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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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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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基数(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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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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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
抽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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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用途 |
|
封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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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人员 (签字) |
1、 2、 |
企业代表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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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方式 |
o审查组抽样 o免实地核查企业抽样 o已获证单元内增加产品企业抽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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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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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请企业在实地核查合格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自主选择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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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中表6和附件5的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7),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寄送轴承钢材产品审查部。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8。
表8 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标准或条款 |
|
1 |
化学成分 |
GB/T4336-201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223-201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
|
2 |
氧含量 |
GB/T 11261-2006 钢铁 氧含量的测定 脉冲加热惰气熔融-红外线吸收法 |
|
3 |
低倍 |
GB/T 226-2015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
|
4 |
断口 |
GB/T 1814-1979 钢材断口检验法 |
|
5 |
非金属夹杂物 |
GB/T18254-2002高碳铬轴承钢 |
|
6 |
脱碳层 |
GB/T224-2008 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 |
|
7 |
显微组织 |
GB/T18254-2002 高碳铬轴承钢 |
|
8 |
碳化物网状 |
GB/T18254-2002 高碳铬轴承钢 |
|
9 |
碳化物带状 |
GB/T18254-2002 高碳铬轴承钢 |
|
10 |
碳化物液析 |
GB/T18254-2002 高碳铬轴承钢 |
|
11 |
显微孔隙 |
GB/T18254-2002 高碳铬轴承钢 |
|
12 |
退火硬度 |
GB/T231.1-2009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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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顶锻 |
YB/T5293-2014 金属材料顶锻试验方法 |
|
14 |
拉伸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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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淬火硬度 |
GB/T 230.1-2009 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A、B、C、D、E、F、G、H、K、N、T标尺) |
|
16 |
冲击试验 |
GB/T229-2007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
|
17 |
塔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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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末端淬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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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晶粒度 |
||
20 |
带状组织 |
注:不同产品的检验项目以标准中相应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轴承钢材产品许可证检验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产品标准规定的表8中的检验项目均合格,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不合格。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四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产品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产品单元经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产品检验合格,则证书许可范围为该产品单元合格,反之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则产品单元不合格。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
生产方式:热轧(含炼钢);
炼钢:生产线A:炼钢厂,关键设备A:2座氧气顶底复吹转炉(公称容量:100t);
轧钢:生产线A:特棒厂,关键设备A:热连轧圆钢生产线1条(设备能力:Φ14~Φ80mm);生产线B:线材厂,关键设备B:热连轧盘条生产线1条(设备能力:Φ5.0~Φ14mm)。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9。
表9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示例 |
产品单元 |
企业申请内容 |
实地核查结果 |
产品检验结果 |
确认证书产品许可范围 |
1 |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 |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热轧生产线 |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实地核查结论合格 |
产品合格 |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 生产方式:热轧(含炼钢); 炼钢:生产线A:炼钢厂,关键设备A:2座氧气顶底复吹转炉(公称容量:100t); 轧钢:生产线A:特棒厂,关键设备A:热连轧圆钢生产线1条(设备能力:Φ14~Φ80mm);生产线B:线材厂,关键设备B:热连轧盘条生产线1条(设备能力:Φ5.0~Φ14mm)。 |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 |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锻造生产线 |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实地核查结论合格 |
产品合格 |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 生产方式:锻造(不含炼钢); 轧钢:生产线A:锻造厂一车间(设备能力:Φ100~Φ150mm);生产线B:锻造厂二车间(设备能力:Φ150~Φ300mm)。 |
|
2 |
轴承钢钢管 |
轴承钢钢管:热轧生产线 |
轴承钢钢管实地核查结论合格 |
产品合格 |
轴承钢钢管 生产方式:热轧(含炼钢); 炼钢:生产线A:炼钢厂,关键设备A:2座氧气顶底复吹转炉(公称容量:100t); 轧钢:生产线A:轧管一车间,关键设备A:热轧生产线1条(设备能力:Φ25~Φ114mm)。 |
轴承钢钢管 |
轴承钢钢管:热轧生产线、冷拔生产线 |
轴承钢钢管实地核查结论合格 |
热轧产品不合格,冷拔(轧)产品合格 |
轴承钢钢管 生产方式:冷拔(轧)(不含炼钢); 轧钢:生产线A:冷拔车间(设备能力:Φ25~Φ89mm)。 |
|
3 |
轴承钢钢丝 |
轴承钢钢丝:冷拉生产线 |
轴承钢钢丝实地核查结论合格 |
冷拉合格 |
轴承钢钢丝 生产方式:冷拉(不含炼钢); 轧钢:生产线A:冷拔车间(设备能力:Φ2.0~Φ10mm)。 |
注:1.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合格范围确定。
第二十二条 轴承钢材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轴承钢材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3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010-62182862,010-62182736
传 真:010-62182864
电子信箱:songzhimin@ncschina.comxupeng@ncschina.com
联 系 人: 宋志敏 许鹏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原《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附件1-1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附件1-2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附件1-3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附件1-4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设备表
附件1-5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检验设备表
附件1-6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附件1-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附件1-8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本清单内所有书面材料经现场实地核查确认后一式四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加盖骑缝章。
附件1-1
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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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填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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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填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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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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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流程图 (企业填写) |
(以框图+箭头方式表述企业生产该产品的实际工艺流程、并以“★”在相应的框图上表示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
|
注:1. 如产品单元生产方式不同均应分别绘制;
2. 如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应提交采用非典型工艺的说明:明示所采用的工艺流程、设备工装、加工制作方法等情况,陈述与典型工艺的主要差异(如有)。
附件1-2
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生产设施名称 |
设施特征及用途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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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多场所的均应填写。
附件1-3
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第页共页
企业名称 |
|
填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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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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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示意图,应标明其相邻特征道路、建筑物或单位方位、距离等) |
注:多场所的均应分别绘制,同场所有多条生产线的应分别注明。
附件1-4
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设备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设备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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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多场所的均应填写,并在备注中注明生产场所。
附件1-5
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检验设备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及条款 |
检验设备名称 |
设备规格型号 |
设备编号 |
精度或测量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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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多场所的均应填写,并在备注中标明生产场所。
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3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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