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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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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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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前    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1月提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起草意向,委托有关专家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起草。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于2004年6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先后召开4次工作会议,历时18个月,于2005年12月中旬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草案。2005年12月下旬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5]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6年4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本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特点与产品特点, 按不同产品规定了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并确定了许可方式、许可程序, 满足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 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需求。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刘金山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张永生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                  缪春生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马夏康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郭怀力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                          王晓钧  吴素云

中国工业防腐技术协会                            忻英娣  王国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                杨洪兵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周文学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1)

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3)

第四章  监督管理…………………………………………………………………………(6)

第五章  附 则 …………………………………………………………………………(6)

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8)

附件2 安全标记及其使用………………………………………………………………(14)

附件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15)

附件4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74)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资格管理。

第三条(许可方式、许可项目及级别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产品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具体划分见附件1。

第四条(许可实施的分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许可的实施,并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域内部分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以下简称为审批,委托的许可项目见附件1,)。

申请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申请的项目中同时含有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项目和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审批。

第五条(制造许可证、安全标记) 获得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 应当在其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2)

第六条(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法人条件,证书限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经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有多处产品生产地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生产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 (产品基本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负责审批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认定的技术机构评定合格的本企业标准制造产品。若产品直接采用国外标准制造,该标准应当先转化为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标准。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有生产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有关资源条件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厂房设施、技术人员、生产设备、生产工序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与许可制造产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原材料储存、产品存放的库房、场地,生产管理的办公条件;

(二)有适应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适应产品生产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3。

第十条(有关分包责任及分包单位资格) 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验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无损检测的分包单位,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或者有相应无损检测能力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被许可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手册、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见附件4。

第十二条(申请监督检验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许可基本程序)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厂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现场取样及型式试验、审批、发证、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 制造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下述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六)质量手册;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注: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附加英文译本。

第十五条(受理) 审批机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审批机关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二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其中一份申请表返回制造单位:

(一)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个月内不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的确定) 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压力管道元件制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产品试制) 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并且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试制产品。

第十八条(工厂许可的鉴定评审工厂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

(2)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4)对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确定型式试验的方案,现场抽取型式试验样品。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型式许可的现场取样) 型式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派2名从事型式试验的技术人员到制造单位现场进行取样工作。

现场取样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生产装置、检验设备, 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抽样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型式试验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许可实施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型式试验) 从事工厂许可需要的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安排型式试验,并且在取样后(样品到达试验室)7日内安排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计资料审查结果和试验结果。

工厂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给鉴定评审机构、一份附在鉴定评审报告中报审批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 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报许可实施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

第二十一条(许可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关产品的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

(二)正式投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改变;

(三)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四)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试验有效期;

(五)产品安全性能有问题,审批机关或者用户要求。

第二十三条(一般变更相关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和监督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增项、升级申请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产品限制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换证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有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相应证件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许可申请程序办理换证复查。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制造单位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行制造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且要求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者吊销制造许可资格。

第二十八条(禁止事项)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制造产品;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使用安全标记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

(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

(六)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且停止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义务)制造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督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06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1月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

 

许可项目

许可

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产品限制范围

类别

品种(产品)

压力管道管子(金属)

1 无缝钢管

A1

含公称直径DN≥100mm无缝钢管的全部无缝钢管

材料、规格

A2

公称直径DN<100mm的无缝钢管

B

公称直径DN<100mm的无缝钢管(不含锅炉、热交换器用无缝钢管)

2

焊接钢管

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A1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必须具备生产L485、1016Χ14.6mm产品的能力)

材料、钢级、规格

A2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钢级不超过L485)、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

A3

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

直缝埋弧焊钢管

A1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埋弧焊钢管

A2

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埋弧焊钢管

高频直缝焊管

A1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A2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钢级不超过  L415)、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A3

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其他焊接钢管

B

 

材料、规格

压力管道管子(金属)

3

有色金属管

铝、铜、钛、

铅、镍、锆等有色金属管及其合金管

A

 

材料、规格

             

 

续表

许可项目

许可

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产品限制范围

类别

品种(产品)

压力管道管件(金属)

4 铸铁管

B

 

铸造工艺、材料、规格

5 钢制无缝管件

(包括含有缝管坯料制管件)

A

铬钼钢、双相不锈钢、标准抗拉强度不小于540Mpa且公称压力大于6.4MPa 的管件

产品名称、材料、规格

B

不包括铬钼钢、双相不锈钢、标准抗拉强度不小于540Mpa钢材制且公称压力大于6.4MPa 的管件之外的其他无缝管件

6 钢制有缝管件

(钢板制对焊管件)

B

包括铬钼钢、双相不锈钢、标准抗拉强度不小于540Mpa钢材制且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公称直径不小于500mm的钢板制对焊管件

材料、规格

B

不包括铬钼钢、不锈钢、标准抗拉强度不小于540Mpa的钢材制且公称压力不小于6.4MPa、公称直径不小于500mm的钢板制对焊管件之外的其他无缝管件

7

有色金属管件

铝合金管件、铜合金管件、钛合金管件

A

 

材料、规格

8锻造管件(机加工)

B

 

规格

9铸造管件

B

 

材料、规格

阀门(金属壳体)

10

阀门

特殊工况阀门

A1

特殊工况阀门及一般工况用阀门

用途、产品名称、规格

A2

不包括设计温度大于425℃且公称压力大于10MPa的特殊工况阀门和一般工况用阀门

一般工况阀门

B

不包括设计温度不小于425℃或者公称压力大于6.4MPa的一般工况阀门

             

 

 

 

 

 

续表

许可项目

许可

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产品限制范围

类别

品种(产品)

阀门(金属壳体)

11 安全阀

A1

公称压力不小于4.0MPa的蒸汽、气体、液化气体介质安全阀

产品名称、规格

A2

公称压力小于4.0MPa的蒸汽、气体、液化气体介质安全阀;各种液体介质用安全阀

B

公称压力小于1.6MPa的无毒非易燃气体(蒸气)及液体介质用安全阀

法兰

12.法兰(钢制机加工)

B

 

规格

补偿器

13 金属波纹膨胀节

B1

各种规格的金属波纹膨胀节

产品名称、规格

B2

不包括公称压力不小于4.0MPa且公称直径不小于500mm的金属波纹膨胀节之外的其他金属波纹膨胀节

14

其他型式金属补偿器

套筒补偿器、旋转式补偿器、非金属织物补偿器、特种补偿器等

B

 

产品名称、规格

15 金属软管

B

 

规格

压力管道支承件

16 弹簧支吊架

B

 

 

             

 

 

 

 

 

 

 

续表

许可项目

许可

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产品限制范围

类别

品种(产品)

压力管道密封件

17

密封件

金属垫片、非金属垫片、金属非金属复合垫片、密封填料

A

 

产品名称

18

紧固件

合金钢制M14以上螺柱、螺母

A

包括M36及以上高强合金钢制螺柱、螺母的各种螺柱、螺母

材料、规格

B

不包括M36及以上高强合金钢制螺柱、螺母的各种螺柱、螺母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19

元件组合装置

减温减压装置、撬装调压装置、井口装置及采油树等

A

 

产品名称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20

管道小型设备

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阻火器等

B

 

产品名称

               

 

 

 

续表

许可项目

许可

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产品限制范围

类别

品种(产品)

 

21

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

涂敷层防腐、内衬防腐蚀材料、内搪玻璃等压力管道管子、管件、阀门

A

 

产品名称、规格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22 工厂预制直埋管或者保温管

(直埋夹套管及带防腐外壳的各种直埋保温管)

B

 

产品名称

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

23

PE管、PE管件及PE复合管、管件

PE管材

A1

各种规格PE管材(≥450㎜)

产品名称

A2

各种规格PE管材

PE管件

A1

各种热熔连接PE管件

A2

多角热熔焊制管件

PE复合管、PE复合管件

A

 

24

其他非金属及非金属复合压力管道元件

管子、管件、阀门、膨胀节

A

 

产品名称、规格

               

 

 

 

 

 

 

续表

许可项目

许可

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产品限制范围

类别

品种(产品)

压力管道元件坯件(锻件、铸件)

25

阀门铸件

铸铜件

B

 

材料

铸铁件

B1

各种铸铁阀体

B2

公称直径不大于500mm的阀体

铸钢件(砂型铸造)

B1

各种铸钢件

 

B2

碳素钢铸件且公称直径不大于300mm且公称压力不大于10MPa

铸钢件(精密铸造)

B1

各种铸钢件

 

B2

碳素钢铸钢件

26

元件锻件

管件、法兰、阀体锻坯

A

各种管件锻坯、法兰锻坯、阀体锻坯

材料

B

不包括双相锈钢、耐热钢的其他各种锻件

压力管道材料(原料)

27 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钢级L360及以上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

A

 

材料、规格

28 聚乙烯管(含管件及复合管、管件)原料(聚乙烯混配料)

A

 

牌号、级别

注: (1) 许可审批级别的“A”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B”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审批。

(2)压力管道材料(原料),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方式为型式许可,其余为工厂许可

(3)产品限制范围是指许可品种产品的范围,一般涉及其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有时还涉及制造工艺、材料等。该范围通过型式试验和生产条件确定。

(4)特殊工况阀门,是指石油天然气及相关工业、火电站高温高压管道、低温设备管道(温度低于-46℃)、燃气管道上,用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低温介质的阀门。

一般工况阀门,是指不属于特殊工况阀门的其他压力管道用阀门。

阀门典型品种名称(包括特殊工况阀门和一般工况阀门):闸阀、截止阀、节流阀、球阀、止回阀、蝶阀、隔膜阀、旋塞阀、柱塞阀、疏水阀、低温阀、调节(控制)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紧急切断阀、其它阀门(无行业或国家标准,用于石油、化工装置上的非标阀门)。

(5)元件组合装置: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管道元件,通过焊接或机械方法组装成整体部件出厂的产品,如汇管(汇流排)、绝缘接头、减温减压组合装置等。

(6)工厂预制直埋管或者保温管包括带夹套的直埋管和带防腐外壳的保温管,防腐外壳包括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防腐保温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泡沫塑料等。

 

 

 

 

 

 

 

 

 

 

 

 

 

 

 

 

 

 

 

 

 

 

 

 

 

 

 

 

 

 

 

 

 

 

 

 

附件2

安全标记其及使用

一、安全标记(以下简称TS标记)样式如下图所示。

 

TS

图 安全标记式样

 

二、TS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元件的大小按一定的比例确定,但最小高度不应小于5mm。

 

三、TS标记的使用

(一)被允许使用TS标记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制造许可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已经完成的或者是处在最终评定状态的压力管道元件和组合件上),以清晰可辨的和不易擦除的方式加贴TS标记。TS标记应当加贴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二)没有必要为组成组合件的每个元件分别加贴TS标记。如果在并入组合件时,元件已经贴有TS标志,则在组合后可继续携带此标志。

(三)不得在压力管道元件上或者组合件上加贴可能会对TS标记含义或形式产生误导的其他标志。若加贴其他标志,必须保证TS标记的可见性和清晰性不会因此降低。

 

四、安全技术规范有要求时,TS标记应附有参与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的编号。


附件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A 基本通用条件

 

A11 技术人员

A1.1 工程技术人员

制造专项条件未做专门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8%,且不少于3人

A1.2 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产品设计、工艺的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A1.1.3 技术负责人

 制造单位应当设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为制造单位最高管理层人员,并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制造专项条件另有规定的,执行制造专项条件)。

A1.1.4质保工程师

制造单位应当设质保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保工程师应当具有助工及以上职称。

A1.1.5责任人员

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主要环节(如设计、工艺、材料、焊接、铸造、锻造、热处理;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材料的挤出、缠绕、注塑等主要工序);产品检验(宏观检查、压力试验、理化性能检验、无损检测等)设置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A1.1.6焊接人员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包括非金属与非金属的永久连接接头)、阀门密封面的堆焊、铸件或者锻件的补焊(产品标准允许范围内)的焊接人员,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焊接人员证,持证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满足生产需要。

A1.1.7 无损检测人员

压力管道元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

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且制造专项条件要求应当由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所进行的项目至少有相应的检测项目Ⅱ级人员各2人项。

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及资格(产品有对接焊接接头的,其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持有射线或者超声波检测Ⅱ级资格)。

A1.1.8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性能试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如光谱分析人员,力学性能试验人员,所配备的试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A1.1.9检查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出厂检验和工序检验(如材料检验、机加工检验、成品检验等)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在组织形式上保证检查人员不受制造部门影响完成检验工作。

A1.1.10技术工人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序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如车工、热处理工、锻工、成型工(塑料成型、制管成型等)、起重工等。

 

A2 生产条件

A2.1 生产厂房

制造单位有适应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确保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在室内生产,生产厂房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制造专项条件的规定

A2.2 生产环境

产品的生产环境应当满足产品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试验、检验区域应光照条件良好。环境温度、湿度满足产品生产、试验、检验的要求。

A2.3 分包

铸造、锻造的分包单位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无损检测的分包单位应当具有专项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者是取得制造许可的有相应无损检测能力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制造专项条件要求采用生产线连续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其产品的无损检测、出厂检验项目的性能试验不得分包。

A2.4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所设置的生产工序,配备相应的设备及工装,如切割设备、机加工设备(加工中心、数控车床、车床、铣床、刨床、磨床、钻床、镗床、螺纹加工专用设备等)、铸造设备、锻造设备、焊接设备(埋弧焊机、手弧焊机、氩弧焊机、等离子喷涂设备、热熔焊机等)、压力加工设备、成型设备(冷热成型、塑料成型等)、热处理设备、深冷设备、表面处理设备(酸洗设备、抛丸设备)、干燥设备等,设备的数量、精度等级及加工能力应当满足许可产品需要及符合相应级别许可条件的要求。

产品有铸造或者锻造工序不分包而设有铸造、锻造工序的,其铸造、锻造的条件应当能够达到单项许可条件的要求。

A2.5 工艺装配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许可产品生产需要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气源、水源、起重设备、传送设备等。

A2.6无损检测设备

对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且由本单位进行的项目,应当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相应无损检测设备及配套设备。

A2.7 检测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许可产品材料验收、工序间检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配备理化性能检验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工装,如硬度计、光谱分析仪、材料成分分析设备、力学性能试验设备等。如果分包不能方便经济的满足要求,不应当采用分包方式满足本条所述资源条件要求。

根据产品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和工序检验项目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如测厚仪、电火花防腐层检测仪、测温仪、热处理设备配备的温度时间自动记录装置等。

A2.8 试验设备

对于产品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压力试验及气密试验项目的许可产品,需压力试验的应当配备电动试压泵和压力试验装置,所能达到的最高试验压力应当与许可产品相适应,压力试验一般应当采用专用试压设备(如阀门专用试验设备);需气密试验的,应当配备气源或者空气压缩机,其能达到的最高试验压力应当与许可产品相适应,气密试验一般应当采用专用试压设备(如阀门气密试验专用试验设备)。

压力试验及气密试验装置的数量,应当与产品种类、规格及生产需要相适应,试验装置上应当配备至少2只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精度等级的压力表。

A2.9 计量器具

具有与许可产品标准要求(包括工序检验)相适应的检测几何尺寸、角度、光洁度、形状和位置公差的量检具,如外卡、游标卡尺、直尺、周径尺、角度尺、检测样板、检测平台、螺纹环塞规、光洁度验块等。量检具的品种、数量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和各工序检验的需求相适应。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计量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A2.10 焊接设备

焊接是产品主要工序的制造单位,应当有专用的焊接材料库,有确保焊接材料湿度、温度符合要求的去湿、保温设备;应当有焊接材料烘干设备(至少1台焊接材料烘干设备、1台保温设备;有适应生产需要的焊条保温桶)

A2.11标记工具

应当有在许可产品上作安全标记以及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标记的专用设备及工器具。

A2.12 材料保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原材料保管条件,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满足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摆放、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老化等要求。           

A2.13 成品保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成品保管条件, 有专用库房、货架或者专用场地,满足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老化的要求。应当在专用库房存放的,其专用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室内存放的要求。              

A2.14 设备档案保管

制造单位应当有专用的产品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产品档案室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档案保管的需要。

    A2.17. 许可产品所涉及的计量设备,

 

A3 相关法规、文件

A3.1 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有产品制造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有与产品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正式颁发的文本);有与产品相关的标准(正式颁发的文本,包括产品标准、材料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等)

A3.2 设计与工艺文件

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与工艺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采用的标准清单、设计计算书、

产品说明书。

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的标准件产品不要求设计计算书。

A3.3 工艺文件

有针对产品制造工序,按产品品种、规格、加工方法等编制的加工工艺,如涉及产品生产过程的加工流程工艺文件及图卡、各种材料进货检验文件、锻造、铸造、焊接、机加工等工艺文件、热处理工艺文件、产品检验作业指导书、油漆、包装作业指导书、产品编号及标记作业指导书等。根据产品制造需要,编制工艺流转检验卡。

 

A4 型式试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有型式试验清单、有提出型式试验要求及试验项目的设计与工艺文件、有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需自备的型式试验设备及工装。对于无法在实验室完成的型式试验项目,制造单位应当提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B 无缝钢管制造专项条件

B1 注册资金和职工数

注册资金与全职员工人数要求见下表:

注册资金及

全职员工人数

制造许可级别

A1

A2

B

注册资金

≥1000万

≥800万

≥800万

全职员工人数

≥120人

≥120人

≥120人

 

B2 技术人员

B2.1 工程技术人员

B2.1.1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和专业

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和专业要求见下表:

工程技术人员

比例及专业

制造许可级别

A1

A2

B3

比例

≥8% ,且不少于15人

≥6%,且不少于8人

≥5%,且不少于5人

专业

有压力加工、金属材料、电气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有压力加工、金属材料、电气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有压力加工、金属材料、电气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B2.1.2技术人员职称

技术负责人至少有工程师职称,从业时间8年以上。质保工程师至少有工程师职称,从业时间5年以上。

B2.2 责任人员

材料、工艺、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产品检验、计量、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B2.3 理化检验人员

A1级与A2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3名理化检验人员,其中2人有技术员以上职称;3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2名理化检验人员,其中1人有技术员以上职称;当理化检验分包时,应当至少有1名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理化检验人员。

B2.4 无损检测人员

1级与2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2名Ⅱ级涡流检测人员,2名Ⅱ级超声波检测人员;

3级许可企业至少有1名Ⅱ级涡流检测人员,1名Ⅱ级超声波检测人员。各级许可制造单位均应保证生产中每班每个无损检测岗位至少有1名Ⅱ级以上人员。

 

B3  生产条件(具体的规定同2)

B3.1 生产厂房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生产厂房建筑面积要求见下表:

制造许可级别

A1

A2

B

建筑面积

≥8000m2

≥3000 m2

≥2000 m2

B3.2 生产设备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生产设备要求见下表:

制造许可级别

生产设备

1级

加热炉;穿孔机;φ100mm及以上轧管机组;切管机;矫直设备;热处理炉;水压试验设备;超声和涡流检测;自动喷码设备。

2级

加热炉;穿孔机; 轧管机;冷拔机(冷轧机);切管机; 矫直设备;热处理炉;水压试验设备;超声和涡流检测;自动喷码设备。

注:不生产热轧管时,可不要求有轧管机

3级

加热炉;穿孔机; 轧管机;冷拔机(冷轧机);切管机; 矫直设备;热处理炉;水压试验设备;超声和涡流检测;喷码设备。

B3.3 生产工序

热轧钢管制造一般应当有管坯、剪断、加热、穿孔、轧管、定径、冷却、矫直、切头、无损检测、水压试验、成品检验、入库等生产工序。

冷拔(轧)钢管制造一般应当有管坯、剪断、加热、穿孔、酸洗、冷拔(轧)、热处理、矫直、切头、无损检测、水压试验、成品检验、入库。

除穿孔工序外,1级、2级许可制造单位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由钢厂提供荒管时,钢管生产企业可免除穿孔工序及相应设备,但提供荒管的钢厂穿管制造工序应纳入评审范围。

生产设备能力和加工精度必须确保钢管几何尺寸、理化性能、水压试验、无损检验、产品质量等满足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B3.4 水压试验及工艺性能试验设备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均应有与生产规模与产品规格相适应的钢管专用水压试验装置,A1级许可制造单位水压试验装置应有自动报警功能。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均应有与生产规模与产品规格相适应的扩口及压扁等试验设备。

B3.5 理化检验设备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设备要求见下表:

制造许可级别

A1

A2

B

理化检验设备

(1)碳素钢钢管生产企业应有能满足碳、硅、锰、硫、磷元素的化学分析仪器;

(2)低合金钢、合金钢钢管生产企业应有能满足碳、硅、锰、硫、磷、铬、镍、钼、钒、钛、铜、铝等元素的化学分析仪器;

(3)直读光谱仪或湿法分析仪;

(4)万能材料试验机;

(5)硬度计;

(6)冲击试验机;

(7)金相分析仪器并且能够保存金相照片;

(8)配套完整加工设备

可按1、2级生产企业配置理化测试设备或者分包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不得分包。

B3.6 无损检测设备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均应有满足许可产品检验自动超声检测机组和自动涡流检测机组

B37 成品保管

应当具备成品的保管条件,钢管的支垫条件能保证与土壤等腐蚀介质相隔离,土壤承载能力满足堆放层数的要求。

焊接钢管制造专项条件

 

C1 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制造专项条件

C1.1 注册资金和职工数

注册资金与全职员工人数要求见下表:

注册资金

与全职员工人数

制造许可级别

A1

A2

B

注册资金

≥4000万元

≥1000万元

≥800万元

全职员工

≥150人

≥50人

≥30人

C1.2 技术人员

C1.2.1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和专业要求见下表:

工程技术人员

比例及专业

制造许可级别

A1

A2

B

人员比例

≥20%

≥10%,

且不少于10人

≥8%,

且不少于5人

人员专业

有焊接、机械制造(加工)、金属材料等专业技术人员

有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C1.2.2 责任人员

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产品检验、计量、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1.2.3理化检验人员

化学分析、力学性能试验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备技术员及以上职称,1级许可单位的化学分析、力学性能试验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备助理工程师及职称。

C1.2.4无损检测人员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要求见下表: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制造许可级别

A1

A2

B

射线检测

Ⅱ级

至少8人项, 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以上Ⅱ级人员的需要

至少6人项, 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以上Ⅱ级人员的需要

至少3人项, 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以上Ⅱ级人员的需要

超声波检测Ⅱ级

至少6人项

至少3人项

至少2人项

磁粉检测

Ⅱ级

至少2人项

至少1人项

/

C1.2.5焊接人员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焊接人员要求见下表:

制造许可级别

A1

A2

B

持证焊接人员人数

至少8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有2名焊机操作工的需要;至少10名手弧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至少6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有2名焊机操作工的需要;至少6名手弧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至少4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有2名焊机操作工的需要;至少6名手弧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C1.3生产条件

C1.3.1 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和曝光室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生产厂房建筑面积要求见下表:

许可级别

A1

A2

B

建筑面积

≥4000m2

≥2000 m2

≥1500m2

曝光室面积满足生产需要, 并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C1.3.2 生产工序

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制造一般应当有以下生产工序:

拆卷、对头、矫平、剪边(铣边)、成型、焊接、飞剪、切管平头、无损检测、补焊、水压、成品检验、标记、入库等。

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

C1.3.3 生产线及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必须有满足以下要求的设备并形成生产线:

(1)拆卷和矫平设备、钢带对头设备、圆盘剪(铣边机)、递送机、成型机、内外自动焊机、飞剪机、切管和平头设备、内焊外观检查装置、专用水压试验装置;

(2)生产设备能力和加工精度必须确保钢管几何尺寸、理化性能、静水压试验、无损检验、工艺质量和缺陷修补等满足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3)X射线工业电视的数量满足产品生产需要, 其动态灵敏度不大于4%,静态灵敏度不大于2%,1级许可的, 应当有保存工业电视检测图像的措施;

(4)1级和2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超声波连探设备;1级许可的, 并具有自动喷标、报警功能和记录功能,各级许可制造单位,均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5)A1级和A2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磁粉检测设备;

(6)A1级和A2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内外焊头自动跟踪系统和钢管称重设备,水压试验机有自动记录装置;

(7)A1级许可制造单位,须有冷扩径设备,有双丝或双丝以上自动焊机;其设备必须具备生产L485、1016Χ14.6mm产品的能力。

C1.3.4 理化检验设备

1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能满足碳、硅、锰、硫、磷、铬、镍、钼、钒、钛、铜、硼、铌、铝等元素的化学分析仪器、金相分析仪器、万能材料试验机、硬度计、冲击试验机、落锤试验机等仪器设备。

2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能满足碳、硅、锰、硫、磷等元素的化学分析仪器、金相分析仪器、万能材料试验机、硬度计、冲击试验机等仪器设备。

3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能满足碳、硅、锰、硫、磷等元素的化学分析仪器、万能材料试验机等仪器设备。

A1级和A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项目不得外包。

 

C2 直缝埋弧焊接钢管制造专项条件

C2.1 注册资金和职工数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埋弧焊接钢管的制造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全职员工不少于50人。

C2.2 技术人员

C2.2.1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直缝埋弧焊接钢管的制造单位应当至少有10名工程技术人员,且应有焊接、机械制造(加工)、金属材料等专业技术人员。

C2.2.2 责任人员

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产品检验、计量、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2.2.3 理化检验人员

化学分析、力学性能试验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C2.2.4 无损检测人员

射线检测Ⅱ级人员至少8人项,超声波检测至少6人项、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以上的Ⅱ级人员,磁粉检测Ⅱ级至少2人项。

C2.2.5 焊接人员

制造单位的焊接人员至少有8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有2名焊机操作工的需要。至少有10名手弧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C2.3 生产条件

C2.3.1 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和曝光室面积

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m2,曝光室面积满足生产需要, 并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C2.3.2 生产工序

直缝埋弧焊接钢管制造一般应当具备钢板吊装、铣边、预焊、成型、焊接、无损检测、补焊、冷扩径、平头、水压、成品检验、入库生产工序等。

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

C2.3.3 生产线及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必须有满足以下要求的设备并形成生产线:

(1)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吊装和矫平设备、铣边设备、成型机、预焊机组、内焊自动焊机、外焊自动焊机、内外焊头自动跟踪系统、内焊外观检查装置、冷扩径设备、平头设备、水压试验机、钢管称重设备;

(2)内外自动焊机组为双丝或双丝以上;

(3)生产设备必须具备满足生产符合相应标准的几何尺寸、理化性能、静水压试验、无损检验、工艺质量和缺陷修补规定的能力;

(4)有满足产品生产需要的X射线工业电视, 其动态灵敏度不大于4%,静态灵敏度不大于2%,应当有保存工业电视检测图像的措施,应当有自动超声波设备, 并具有自动喷标、报警功能和记录功能,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应当有磁粉检测设备;

(5)水压试验机有自动记录装置。

C2.3.4 理化设备

有能满足碳、硅、锰、硫、磷、铬、镍、钼、钒、钛、铜、硼、铌、铝等元素的化学分析仪器、金相分析仪器、万能材料试验机、硬度计、冲击试验机、落锤试验机等仪器设备。

理化检验项目不得外包。

 

C3 高频直缝焊钢管制造专项条件

C3.1 (一)注册资金和职工数

注册资金与全职员工人数要求见下表:

注册资金及

全职员工人数

制造许可级别

A1

A2

A3

注册资金

≥4000万元

≥2000万元

≥500万元

全职员工

≥60人

≥50人

≥20人

C3.2 技术人员

C3.2.1工程技术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和专业要求见下表:

工程技术人员

数量及专业

制造许可级别

A1

A2

A3

人员数量

≥20%,最少15人

≥10%,最少8人

≥8%,最少3人

人员专业

有焊接、机械制造(加工)、金属材料等专业技术人员

C3.2.2 责任人员的设置要求

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产品检验、计量、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C3.2.3 化学分析、力学性能试验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备技术员及以上职称,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化学分析、力学性能试验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C3.2.4 无损检测人员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要求见下表:

无损检测

人员资格

制造许可级别

A1

A2

A3

超声波检测Ⅱ级或涡流检测Ⅱ级

至少8人项, 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以上Ⅱ级人员的需要

至少6人项, 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以上Ⅱ级人员的需要

至少3人项, 且满足每个无损检验岗位每班至少有2名以上Ⅱ级人员的需要

磁粉检测

Ⅱ级

至少2人项

至少1人项

 

C3.2.5 焊接人员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焊接人员要求见下表:

级别

A1

A2

A3

持证焊接人员人数

至少8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有2名焊机操作工的需要;其它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至少6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有2名焊机操作工的需要;其它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至少4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有2名焊机操作工的需要;其它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C3.3 生产条件

C3.3.1 生产厂房建筑面积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生产厂房建筑面积要求见下表:

许可级别

A1

A2

A3

建筑面积

≥2000m2

≥2000 m2

≥1000m2

C3.3.2 生产工序

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制造一般应当有以下生产工序:

拆卷、铣边、成型、焊接、平头、无损检测、水压、成品检验、入库等。

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

C3.3.3 生产线及生产设备

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生产设备:

拆卷和矫平设备、铣边设备、成型机、焊接机组、平头设备。

制造单位的生产设备必须具备满足生产符合相应标准的几何尺寸、理化性能、静水压试验、无损检验、工艺质量和缺陷修补规定的能力。

A1级和A2级制造单位还必须有在线热处理设备及静水压自动记录装置。

A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生产设备必须具备生产L415、426Χ12mm产品的能力。

C3.3.4 理化设备

A1级许可制造单位有能满足碳、硅、锰、硫、磷、铬、镍、钼、钒、钛、铜、硼、铌、铝等元素的化学分析仪器、金相分析仪器、万能材料试验机、硬度计、冲击试验机、落锤试验机等仪器设备。

A2级许可制造单位有能满足碳、硅、锰、硫、磷等元素的化学分析仪器、金相分析仪器、万能材料试验机、硬度计、冲击试验机等仪器设备。

A3级许可制造单位有能满足碳、硅、锰、硫、磷等元素的化学分析仪器、万能材料试验机等仪器设备。

A1级和A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项目不得外包。

 

    D 铸铁管、铸铁管件制造专项条件

D1 注册资金和职工数

制造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全职员工不少于20人。

 

D2 技术人员

D2.1 应有铸造专业的技术人员。

D2.2 责任人员的设置要求

材料、工艺、铸造、热处理、理化检验、产品检验、计量、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

D2.3 化学分析、力学性能试验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备技术员或以上职称。

D2.4 至少有1名焊接人员(从事产品标准规定的补焊接人员作)。

 

D3 生产条件

D3.1 生产厂房建筑面积

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

D3.2 生产工序

铸铁管、铸铁管件制造一般应当有以下生产工序:

熔炼、浇铸、热处理、表面处理、清理、压力试验、入库等。

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

D3.3 生产线及生产设备

有熔炼设备、铸管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管模修模设备、压力试验及气密试验设备。

有用于补焊(产品标准允许时)的焊接设备。

D3.4 理化检验设备

有快速硫、磷分析设备、化学分析、金相分析和力学性能等仪器设备。

 


钢制无缝管件制造专项条件

适用许可产品范围,除钢制对焊无缝管件(弯头、三通、四通、异径接头、管帽)外, 含外购有缝管加工成型的工序

 

E1 注册资金和职工数

注册资金与全职员工人数要求见下表:

注册资金

与全职员工人数

制造许可级别

A

B

注册资金

≥500万元

≥250万元

全职员工人数

≥80人

≥40人

 

E2 技术人员

E2.1 工程技术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和专业要求见下表:

工程技术人员

比例及专业

制造许可级别

A

B

人员比例

≥8%,且≥7人

≥8%,且≥4人

人员专业

至少有机械专业2人

至少有机械专业1人

E2.2 责任人员

设计、工艺、材料、成型、热处理、无损检测、产品检验、计量、设备管理等环节应设置责任人员。

E2.3理化检验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

至少有1名理化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应满足基本条件的要求。

E2.4 技术工人

根据生产需要,配备适当数量弯管工、热处理工、下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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