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防伪标识产品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防伪标识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一)定义
防伪标识产品是指能粘贴、印刷或转移到标的物表面、标的物的包装物或附属物上,具有防伪功能的标识。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伪标识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伪标识产品。
(三)本细则中防伪标识产品单元划分为:全息防伪标识、通用防伪标识(见表1)。
表1 防伪标识产品单元及说明
序号 |
产品单元 |
单元产品说明 |
1 |
全息防伪标识 |
全息防伪标识是指采用全息防伪技术制造的,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的防伪标识 |
2 |
通用防伪标识 |
通用防伪标识是指除了全息防伪标识产品,其它采用防伪设计、防伪材料、防伪工艺等防伪技术制成的防伪标识 |
第五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防伪标识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标准 |
相关标准 |
1 |
全息防伪标识 |
GB/T22258-2008 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 |
1、GB/T17000-2009全息防伪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2、GB/T18734-2002防伪全息烫印箔 3、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
2 |
通用防伪标识 |
GB/T22258-2008 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 |
1、GB/T7705-2008 平版装潢印刷品 2、GB/T7706-2008 凸版装潢印刷品 3、GB/T7707-2008 凹版装潢印刷品 4、GB/T17497.1-2012 柔性版装潢印刷品 第1部分:纸张类 5、GB/T17497.2-2012 柔性版装潢印刷品 第2部分:塑料与金属箔类 6、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7、GB/T22467.1-2008防伪材料通用技术条件 第1部分:防伪纸 8、GB/T22467.2-2008防伪材料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防伪油墨和印油 9、GB/T22467.3-2008防伪材料通用技术条件 第3部分:防伪膜 |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凡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关键工序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表3-1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
序号 |
产品单元 |
生产设施名称 |
设施要求 |
1 |
全息防伪标识 |
生产车间 原材料库 成品库 监控系统 |
1、生产车间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维护完好; 2、原材料库和成品库要相对独立; 3、对厂区出入口、重点岗位有健全的监控系统,信息保存不低于一个月。 |
2 |
通用防伪标识 |
表3-2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
产品单元 |
设备名称 |
设备要求 |
备注 |
1 |
全息防伪标识 |
防伪设计(制作)设备 |
满足防伪技术设计、制作指标要求 |
见表3-2-1 |
拼板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生产宽幅产品时 |
||
模压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适用于模压全息、全息烫印产品 |
||
烫印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适用于全息烫印产品 |
||
洗铝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有洗铝需要时 |
||
分条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有分条需要时 |
||
赋码设备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有赋码需要时 |
||
复合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有复合需要时 |
||
分切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有分切需要时 |
||
涂布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有涂布需要时 |
||
模切/裁切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
||
2 |
通用防伪标识 |
防伪设计(制作)设备 |
满足防伪技术设计、制作指标要求 |
见表3-2-2 |
制版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允许委托加工 |
||
印刷设备 |
满足相应印刷工艺要求 |
有印刷需要时 |
||
赋码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有赋码需要时 |
||
复合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有复合需要时 |
||
分切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有分切需要时 |
||
涂布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有涂布需要时 |
||
模切/裁切设备 |
满足此工序使用要求 |
|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3、不同的防伪技术使用不同的防伪设计(制作)设备,详见表3-2-1。
表3-2-1 防伪设计(制作)设备对照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防伪技术 |
1 |
全息制版设备 |
模压全息防伪技术、全息烫印防伪技术、局部冷转移防伪技术 |
2 |
光聚合胶片复制机 |
体积性反射防伪技术 |
3 |
平面设计制作计算机系统 |
|
4 |
母版制作设备 |
|
5 |
计算机及设计软件 |
印刷防伪技术、双卡防伪技术、图文揭露防伪技术、覆盖层防伪技术、磁性防伪技术 |
6 |
解码片制作设备 |
双卡防伪技术 |
7 |
蚀刻设备 |
微孔防伪技术 |
8 |
图形窗口设计软件及制作设备 |
激光图形输出技术 |
9 |
植株设备 |
隐形图文回归防伪技术 |
10 |
标记制作设备 |
标记分布特性防伪技术 |
表3-3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序号 |
产品单元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及条款 |
检验设备 |
精度或 测量范围 |
1 |
全息防伪标识 |
外观质量 |
GB/T 22258-2008 第6.9条 |
读数显微镜 |
0.01mm |
标准光源(点光源) |
—— |
||||
模切中心偏差 |
GB/T 22258-2008第6.10条 |
读数显微镜 |
0.01mm |
||
防伪识别特征 |
GB/T 22258-2008 6.12条 |
专用防伪识别特征鉴别装置 |
—— |
||
2 |
通用防伪标识 |
外观质量 |
GB/T 22258-2008第6.9条 |
标准光源(D65) |
±100K |
模切中心偏差 |
GB/T 22258-2008第6.10条 |
读数显微镜 |
0.01mm |
||
防伪识别特征 |
GB/T 22258-2008第6.12条 |
专用防伪识别特征鉴别装置 |
—— |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本表中“专用防伪识别特征鉴别装置”是对防伪识别特征检验设备的统一称谓。企业具有何种防伪技术能力,具备相应的防伪识别特征检测设备即可。(例如:激光笔、专用的语音识读器、解码片、紫外光源、红外光源、读数显微镜等)
表3-4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重要原材料
序号 |
产品单元 |
重要原材料 |
依据标准或主要技术要求 |
1 |
全息防伪标识 |
全息膜 |
GB/T 23808-2009 《全息防伪膜》 |
2 |
通用防伪标识 |
防伪纸 |
GB/T22467.1防伪材料通用技术条件 第1部分 防伪纸 |
防伪油墨 |
GB/T22467.2防伪材料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 防伪油墨 |
||
防伪膜 |
GB/T22467.3防伪材料通用技术条件 第3部分 防伪膜 |
表3-5 防伪标识产品关键工序
序号 |
产品单元 |
关键工序 |
1 |
全息防伪标识 |
防伪设计、制作 |
2 |
通用防伪标识 |
防伪设计、制作 |
第七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增加生产场所、生产地址迁移、增
加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企业获证后证书上载明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二)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
企业获证后增加生产场所、企业迁址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三)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
(四)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五)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六)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重要原材料(见附件1-6);
(七)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八)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
(九)企业防伪技术能力表(见附件1-9)。
申请通用防伪标识产品企业填写此表。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第八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九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1-9)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1-9、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四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五章 产品检验
第十四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的规定(见表4),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
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表4 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抽检样品种类 |
抽样基数 |
样品数量 |
抽样方法及要求 |
1 |
全息防伪标识 |
随机抽取单元内的同批次样品 |
10000枚 |
125枚 |
1、随机抽取样品125枚,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00枚。 2、样品尺寸小于检验要求时,可视情况抽取未裁切的半成品。 3、对于需进行180度剥离强度检验的产品,抽样时还应附加抽取未经模切的不小于200mm×25mm的半成品样品20条与标识样品一同包装。 |
2 |
通用防伪标识 |
随机抽取单元内的同批次样品 |
10000枚 |
125枚 |
表5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
|
|||||||||
生产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
|
||||||||||
生产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
抽样情况 |
产品名称 |
|
产品单元 |
|
|||||||
规格尺寸 |
|
执行标准 |
|
||||||||
抽样基数 |
|
主要生产工艺 |
|
||||||||
抽样数量 |
|
生产日期 |
|
||||||||
产品批号 |
|
抽样日期 |
|
||||||||
抽样地点 |
|
封样情况 |
|
||||||||
明示的防伪识别特征明细 |
序号 |
采用何种防伪技术 |
识别特征及识别方法 |
||||||||
|
|
|
|||||||||
|
|
|
|||||||||
|
|
|
|||||||||
抽样人员 (签字) |
1、 2、 |
企业代表 (签字) |
|
||||||||
抽样 方式 |
o审查组抽样 o免实地核查企业抽样 o已获证单元内增加产品企业抽样 |
||||||||||
备注 |
|
||||||||||
说明 |
请企业在实地核查合格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自主选择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
||||||||||
注:1.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无论是审查组抽样还是企业抽样,均应填写此抽样单。
2.执行标准为本细则要求该产品执行的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的,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寄送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6。
表6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
产品单元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标准及条款 |
检验方法依据标准或条款 |
|
全息防伪标识 |
1 |
不可转移率(贴标) |
GB/T 22258-2008第5.2条 |
GB/T 22258-2008第6.3条 |
|
2 |
外观质量 |
GB/T 22258-2008第5.8条 |
GB/T 22258-2008第6.9条 |
||
3 |
模切中心偏差 |
GB/T 22258-2008第5.9条 |
GB/T 22258-2008第6.10条 |
||
4 |
特性指标 |
GB/T 22258-2008第5.10条 |
GB/T 22258-2008第6.11条 |
||
5 |
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 |
GB/T 22258-2008第5.11条 |
GB/T 22258-2008第6.12条 |
||
通用防伪标识 |
1 |
不可转移率(贴标) |
GB/T 22258-2008第5.2条 |
GB/T 22258-2008第6.3条 |
|
2 |
外观质量 |
GB/T 22258-2008第5.8条 |
GB/T 22258-2008第6.9条 |
||
3 |
模切中心偏差 |
GB/T 22258-2008第5.9条 |
GB/T 22258-2008第6.10条 |
||
4 |
特性指标 |
GB/T 22258-2008第5.10条(按照表8中的A级要求) |
GB/T 22258-2008第6.11条 |
||
5 |
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 |
GB/T 22258-2008第5.11条 |
GB/T 22258-2008第6.12条 |
第十七条 防伪标识产品许可证检验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项次合格,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不合格。
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四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第二十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产品单元经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产品检验合格,则证书许可范围为相应产品单元,反之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则产品单元不合格。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
产品名称:防伪标识 产品明细:1. 全息防伪标识。2.通用防伪标识。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7。
表7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示例 |
产品单元 |
企业申请内容 |
实地核查结果 |
产品检验结果 |
确认证书产品许可范围 |
1 |
全息防伪标识 |
全息防伪标识 |
全息防伪标识实地核查结论合格 |
全息防伪标识检验合格 |
全息防伪标识 |
2 |
通用防伪标识 |
通用防伪标识 |
通用防伪标识实地核查结论合格 |
通用防伪标识(印刷或双卡、微孔、激光图形输出、隐形图文回归、图文揭露、磁性、覆盖层、标记分布特性等防伪技术)检验合格 |
通用防伪标识(印刷或双卡、微孔、激光图形输出、隐形图文回归、图文揭露、磁性、覆盖层、标记分布特性等防伪技术) |
注:1.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合格范围确定。
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3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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