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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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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13-006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部分)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无机类产品。本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为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共划分为33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及品种见表1。企业在生产表1中的产品,当仅作为原料进入生产下一环节且不对外销售时,则不需要单独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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