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浏览量

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

没有此类产品
详情介绍

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

  1 检验条件

  为保证检测、试验结果有效可靠,下述条件必须满足,否则检验人员可拒绝或中止检验:

  1.1 工厂应建立和落实有关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检定(校准)和维修制度,并确保这些设备使用时,其测量不确定度已知及与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1.2 工厂从事检验、试验的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特别是从事理化试验、无损探伤或其他特殊试验和检查者,应经过专门培训和具备适任资格或经历。

  1.3 对于验船师需要到场进行的检查或需要见证的试验、检测,工厂应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提供有效手段和必要条件,以保证检查、检测和试验能达到预期目的。如果工厂不具备条件,或本社另有要求,工厂应负责将其产品或样品送至本社指定的验证机构或本社同意的场所进行检测、试验。

  2 基本检验办法

  2.1 检验的要求将由检验机构视具体情况,根据申请方要求及以下原则或其中部分原则确定:

  a)产品技术文件应经本社核查(如适用);

  b)应由本社检验人员到工厂监督、见证产品的试验和进行检查,必要时,见证工艺试验和进行制造检验;

  c)如果可行,产品应由本社检验人员逐件(台)检验,不可行时,按批抽样检验。抽样的比例应不低于公认的标准规定或按照双方事先签署的检验协议规定执行;

  d)如需从样本(品)上取样试验,应由本社检验人员到场监督对试样的标识及必要时的标识转移;

  e) 由分承包方提供或外购的重要材料和零部件,应由本社检验人员进行相关的检查或试验,以证明其是否满足检验依据的要求。

  2.2 本社的检验共有两种方式,即,制造检验、出厂检验。

  本社接到检验申请后,考虑不同种类、不同规格的产品特性,一般将采用上述方式中的某一方式进行检验。采用哪种方式及具体要求由本社与申请方协商制定,并在申请书或与申请方签署的检验协议中加以明确。如本社和申请方认为需要,所确定的方式和要求也可以改变或调整。

  2.2.1 制造检验

  由检验人员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到工厂进行有重点的检验,如对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工序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见证有关的试验、测量等,并包括审查有关的质量记录和核查外购的或分承包方提供的材料、零部件是否符合要求,及在产品完工后参加有关试验和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后,在产品上加以本社检验标志和其他有关项目(如产品证书号等)的标识, 并颁发证书或报告。

  2.2.2 出厂检验

  由检验人员在每件或每批产品处于完工阶段或出厂前,到工厂审查有关产品的质量记录,例如生产过程中的监控记录、检测、试验记录及报告等,包括核查外购的或分承包方提供的材料、零部件是否满足要求。并对产品进行逐件或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在产品上加以本社检验标志及其他有关标识,并颁发证书或报告。

  2.3 如果制造方按照本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要求已经获得本社型式认可证书或者工厂认可证书,本社将按照制造方与本社签署的检验协议执行检验,并颁发证书和报告。

  3 证书内容

  3.1 在本社名义下颁发的证书、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产品名称、产品制造厂名(或供货方名)、拟用于的对象或用途、产品编号(如适用)和订货方(如系订购的产品);

  b)有关产品主要技术条件的明细;

  c) 产品检验依据;

  d)有关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本社批准号(如果需要办理图纸和技术文件批);

  e)签署证书的检验人员所见证的试验和进行的检验及有关结果或该检验人员通过审核有关记录、报告所确认的试验、检验及有关结果;

  f)基于上述试验、检验所作的结论(对于检验报告则不需要作结论);

  g)列明产品上标注的本社检验标志;

  h)发证日期及签署证书者姓名。

  i) 申请方要求并经本社同意的内容。

  3.2 产品证书经本社检验机构盖章后生效。

未找到相应参数组,请于后台属性模板中添加
暂未实现,敬请期待
暂未实现,敬请期待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