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型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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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型式认可的条件

  1.1 除国家主管机关有明确要求外,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应满足公认的合理标准或双方协商确定的适用标准。这些标准将作为本社认可的技术依据。本社保留因产品标准不适用而不接受申请的权利。

  1.2 本社认为必要时,将验证制造工艺是否满足适用要求。

  1.3 按照上述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以规定用于产品生产的方法和手段制造的典型产品,在特性(特征、功效、工作性能)上应满足适用要求并与申请方所确定的技术条件相一致。

  2 型式认可程序型式认可一般包括技术文件核查、认可试验(原型试验或型式试验)和产品制造管理体系审核三个过程。

  2.1 申请

  2.1.1 申请方应提交认可申请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

  在申请中应说明申请认可产品的名称、用途、型式、型号(必要时包括商标)、主要特性参数及其符合的规范、标准等。

  2.1.2 提供的技术文件应符合下述要求:

  (1)图纸的绘制、修改、标注等应符合通行的准则;

  (2)非图纸类的技术文件应采用打印方式。

  (3)提交技术文件者,应是该技术文件的合法拥有者;如提交的系专利图纸,应是该专利拥有者,否则应经专利拥有者书面同意。

  2.1.3 应提交资料如下:

  (1)工厂概况、产品生产历史、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厂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

  (2)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可包括质量手册,以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的程序、主要产品生产设备和检验及试验设备;

  (3)能表明申请方具有认可范围的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水平的其他有效文件、报告和证明。

  (4)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

  a. 产品总装图及主要部件图纸;

  b. 阐明产品规格的文件;

  c. 阐明产品性能的资料;

  d. 产品适用的标准;

  e. 其他必要的工程计算和分析报告。

  (5)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重要工艺文件;

  (6)产品认可试验大纲

  a. 试验大纲应明确试验、检查项目、有关方法、条件及要求(需要时,应包括抽样、取样、试样制备等要求)和应记录的数据和结果及验证符合性用的标准。试验大纲应在尽可能的程度上包括所有必要的试验和检查项目,以能够充分验证和确认产品对规定要求的符合性和对拟定用途的适应性

  b. 需要时,试验大纲应包括重要特殊工艺(如重要焊接、铸造工艺等)的认可试验项目。

  c. 申请方在拟定试验大纲时,可与检验机构进行协商。

  2.2 图纸技术文件核查

  本社检验人员将完成如下工作:

  (1)产品的设计是否满足适用的要求。

  (2)型式试验大纲的确认

  (3)是否接受其他产品认证机构以前对某些项目进行验证或鉴定的结果

  2.3 型式试验

  (1) 典型产品、试样

  a. 典型产品、试样,即供试验用的完工产品或须通过试验考核的样本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应能够代表或覆盖申请认可的产品或系列产品,并应是以规定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方法和手段制成的。

  b. 典型产品如系完工产品,除另有商定外,应由本社检验人员到场或在其监督下随机选、取。

  c. 需要制取试样时,取样方法和/或试样的制备及数量应满足适用要求,并应由本社检验人员在场对制取的重要步骤和试样的标识及必要时的标识转移进行监督。有关安排及标识办法应在试样制取前商定。

  d. 试样制备完成后,应由本社检验人员在试验前对试样的符合性和标识进行检查。

  e. 如果以原型产品作为样品进行试验,本社保留以后对定型后产品抽样再次做试验的权利。

  (2)试验

  a. 试验应在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由适任的人员操作。除本社认可的试验室外,试验应在本社检验人员现场见证下按本社核准的试验大纲进行。

  b. 经本社同意,部分或所有项目的检验和试验,也可在工厂提供的条件下进行,但工厂为试验提供的测试设备,计量器具、仪表应经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且在适用性上能满足所有测试需要;拟采用的试验方法及有关标准,拟收集的数据、结果和有关记录表格应在试验前经现场检验人员确认符合要求;如系工艺试验,还应符合本社批准的或既定的工艺规程及要求。

  c. 当本社需要通过对比验证试验机构和工厂分别就相同项目进行试验的结果,以评价工厂在其现有条件下进行有关测试的可靠性时,送验证试验机构的试样与在工厂用的试样应取自同一样本或在同一条件下制成。

  d. 检查和试验结束,应根据原始记录和实际情况编制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产品或样品型号、规格、编号、试验地点和试验日期、试验环境、试验项目和各项试验数据、试验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的说明、试验的结论。试验报告经主管试验及审核试验报告的人员和本社见证检验人员的签署后,一式二份提交给检验机构。

  2.4 产品制造管理体系审核

  2.4.1 对申请型式认可的制造厂,应建立和实施一个至少符合ISO9000 标准或等效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2.4.2 对于已经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制造厂,本社将对申请认可相关的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复核。

  2.4.3 如制造厂未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则本社将对申请认可相关的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

  2.5 发证

  2.5.1 本社确认产品符合型式认可条件后给予型式认可,即向申请方颁发型式认可证书,证书有效期为4 年;如果核查后认为不符合,则将有关问题通知申请方,并商定或给定解决不符合项的方案和期限。如到期仍不能解决,则终止受理此次申请。

  2.5.2 本社将与工厂签订认可后检验协议,明确认可后如申请产品检验所采用的检验方式及检验项目。

  3.保持型式认可的条件

  3.1 型式认可证书年度签证

  型式认可证书获得者应接受本社每年一次的年度复查,确认工厂仍保持认可时的条件。年度复查日为认可证书的签发日的每一周年日,检查工作可在年度复查日的前后三个月内完成。

  有关程序如下:

  (1)在年度复查日的前三个月,由本社向工厂发出年度复查通知。工厂收到本社年度复查后应就核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及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生产、检测、试验条件保持认可条件及从事有特殊要求工作的人员适任资格保持情况作出书面声明,提交自上次复查以来的产品质量分析及用户反馈意见。

  (2)本社检验人员将根据工厂声明确定工厂年度复查进行方式。如工厂技术文件、生产、检测和人员资格保持有所改变,则本社检验人员将采用现场核查和见证试验的方式,现场核查采用抽查方式,见证试验可以结合认可后产品检验进行,抽查哪些方面,由检验机构和担当本次检验人员决定。

  (3)如型式认可后工厂技术文件、生产、检测和人员资格保持未改变或者认可后工厂持续有产品申请本社检验或年度复查日前1 个月内申请过本社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稳定,本社对工厂情况比较了解则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及见证试验。

  (4)确认签证

  如果检验机构根据工厂的声明、提交的资料或有关复查和试验的报告确认工厂仍符合型式认可条件,则由本社在原型式认可证书上签证以确认型式认可保持有效。

  3.2 认可证书的扩展

  认可后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以下情况可以颁发扩展证书

  (1)型式认可后,如果产品及其重要零部件的设计、所用材料或制造方法有所改变,且影响到产品的主要特性、特征;或产品的性能指标有所更改,且超过认可的范围。

  (2)产品的型号规格有增加,则有关新增部分图纸和文件应经检验机构核查。并在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经本社检验人员见证有关试验和进行检查,其结果应能证实仍符合适用要求。

  (3) 如果制造方希望认可后的产品适用其他标准,则原图纸和文件应经检验机构核查是否满足新标准,并在本社检验人员见证下进行有关试验和检查加以确认。

  (4)制造方更改厂名、生产场地地址的变更、产品型号规格名称更改等,应经本社检验人员核查后证实仍符合认可条件。扩展认可证书应与原认可证书一起使用且有效期与原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4.证书换新

  4.1 如型式认可证书到期后制造厂希望继续获得本社型式认可,则应在该证书到期日前3 个月内书面向本社申请,本社将核实:

  (1) 核实在产品设计或规格对应适用标准的变化情况;

  (2) 如有变化,重新确认认可试验大纲并试验;

  (3) 产品制造管理体系审核。

  4.2 如产品的设计未发生变更,可以免除型式认可试验,

  4.3 经核查认为制造厂仍符合型式认可条件,签发新的型式认可证书。

  5. 证书撤消

  本社保留撤消认可证书的权利。产品制造厂应监视产品或其生产过程的变化,对于重大的变动,应报告本社并接受审核。除非提交本社重新审核,下列情况将立即导致型式认可证书的失效:

  (1) 产品的生产条件、设备或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的重大变更,不满足本社认可条件;

  (2) 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如主要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型(牌)号或工艺、配方发生更改,未告知本社并获得同意的;

  (3) 管理组织(如设计、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工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未达到本社对工厂进行认可时的状态;

  (4) 认可所覆盖的产品的安全性或其他证书描述的特性在实际检验或产品使用中被发现不满足

  (5) 不接受本社每年一次的“年度复查”,或“年度复查”不能达到认可时条件;

  (6) 未交纳有关费用;

  (7) 私自涂改或伪造本社认可证书,或不恰当地使用CCS 认可证书。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满足适用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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